索引号 | 3212000007/2024-336811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6 |
文号 | 时效 |
《泰州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8-1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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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8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泰州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泰市监规〔2024〕2号)(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规定》共二十条,包含了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以及考核验收等内容。
二、什么是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本规定所指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是指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目的的典型引路、标杆引领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为标准化试点项目和标准化示范项目。
三、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哪些工作?
设立组织机构,构建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培训,组织标准实施,进行评价及改进,宣传推广标准化经验,每半年向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试点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四、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什么情形应当及时终止试点示范项目?
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终止试点示范项目实施:
(一)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不宜继续进行的;
(二)国家或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已无继续实施必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落实的;
(四)承担单位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
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终止申请,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该试点示范项目终止实施。
五、《规定》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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