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7/2024-336948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8-08
文号 泰市监规[2024]2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8-09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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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各有关单位:

《泰州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泰州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标准实施应用,规范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以及考核验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是指以建立完善和推广实施标准体系为主要内容,以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为目的的典型引路、标杆引领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分为标准化试点项目和标准化示范项目。

第三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及考核验收。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协助完成试点示范项目的考核验收。

第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参照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项目内容,立足本市实际,结合标准化工作需要,发布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通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领域或本辖区管理的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组织,汇总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报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应符合本年度申报通知中相关类别试点示范项目的有关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示范项目申请不予立项: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

(二)申报单位所具备的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试点示范目的;

(三)申报单位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

(四)申报单位有未完成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其他违反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市级试点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包括查看资料和质询答辩。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标准化经费计划,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年度试点示范项目并下达立项计划。试点示范项目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可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第八条  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立项文件后,应当根据专家论证建议,在规定时间内修改上报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等材料,召开启动大会,明确阶段分工,启动实施试点示范项目工作。

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设立组织机构。成立或明确试点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机构和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二)构建标准体系。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标准体系,编制完善标准体系表;收集并实施现行的相关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无相应标准的,应当制定单位内部标准;将自主知识产权转化制定为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自主制定标准数占体系标准总数比例不低于40%;

(三)开展标准化培训。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培训,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全员标准化意识;

(四)组织标准实施。应对各领域、各环节的标准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标准得到有效实施,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进行评价及改进。对标准实施情况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统计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建立持续改进机制,针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完善;

(六)宣传推广标准化经验。在项目实施期内,积极探索所在领域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总结经验,及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着力发挥标杆作用,将标准化成功经验有效宣传推广,引领、辐射、带动领域内其他单位,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七)每半年向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试点示范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八)其他有关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九条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日常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的或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要求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上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试点示范项目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条  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经同意变更的试点示范项目,可按变更后的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一条  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终止试点示范项目实施:

(一)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不宜继续进行的;

(二)国家或省市产业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项目已无继续实施必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落实的;

(四)承担单位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

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终止申请,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该试点示范项目终止实施。

第十二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于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在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前2个月,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任务书进行自查,自查合格,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按照相关类别试点示范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四个档次。其中,优秀≥90分,85分≤良好<90分,80分≤合格<85分,不合格<80分。优秀、良好和合格视为通过考核验收;不合格视为未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发文件确认,建立档案备查。

鼓励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考核验收后,建立标准化长效机制,继续宣传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

省级以上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原则上从已建或在建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筛选产生。

第十六条  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通过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企业(牵头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资金。考核结果95分以上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额外给予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企业(牵头单位)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奖补资金。

终止实施、撤销以及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试点示范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后再次申请考核验收,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试点示范项目再次考核验收仍未通过的,撤销该试点示范项目。

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至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撤销该试点示范项目,试点示范项目撤销后,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不接受该单位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事故,或者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试点示范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四)违规使用经费的;

(五)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要求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说明情况,确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和考核验收的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泰州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泰质监标发〔2017〕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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