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7/2023-336807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6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3-08-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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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泰市监规〔2023〕2号)(以下简称《裁量规定》)。为更好落实《裁量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裁量分为哪些阶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
三、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当事人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1.生产或者在固定经营场所销售孔明灯;2.物业服务人未公布物业服务事项等相关信息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3.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未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逾期未改正;4.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未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检验人员,逾期未改正;5.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超过有效期、被吊销、注销后仍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仍然提供生产场所或其他条件;6.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食品,仍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7.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未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8.食品集中加工中心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六、《裁量规定》的施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裁量规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