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7/2023-336909 | 分类 |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20 |
文号 | 泰市监规[2023]2号 | 时效 | 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3-08-0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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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稽查处、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处、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处,市纤维检验院:
现将《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3年7月20日 |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纤维检验院、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阶次。
第五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及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因前款第四至七项所涉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第十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拟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理由、依据,并附相应证据材料。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予以明确。
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改正。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
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