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7/2025-336966 分类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5-09
文号 泰市监规[2025]3号 时效 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场监管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5-0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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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处室:

现将《泰州市市场监管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司法局





2025年5月9日








泰州市市场监管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市场监管食品领域、广告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苏市监规〔2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泰州市市场监管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且违法情形对应清单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清单实施减轻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属于《泰州市市场监管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或者不完全对应清单所列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并结合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违法行为特点,酌情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货值金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裁量。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办理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遵循全面调查的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领域案件时,当事人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应当依法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适用减轻处罚时,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减轻处罚相关规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中引用该规定。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运用约谈、建议、提醒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生产经营,通过开展案件回访、增加抽查频次等方式跟踪和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条  对有证据证明严重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当事人在被市场监管部门减轻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再次减轻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司法机关反向移送材料中有减轻处罚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附件:泰州市市场监管食品领域、广告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3号文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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