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电梯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4-30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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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行为,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经研究,制定了《泰州市电梯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泰州市电梯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泰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维护保养人员)不良维护保养行为实施记分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不良维护保养行为是指维护保养人员在维护保养活动中违反电梯维护保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以及维护保养人员职业道德等的行为。

第三条 记分周期(每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满分12分。记分情况实时记入维护保养人员记分实施档案。

记分达到满分的,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及考核。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良维护保养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共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5个档次。

第六条 维护保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发生电梯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

(三)饮酒后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四)擅自更换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电梯主要部件、无型式试验证明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将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用于电梯修理的;

(五)擅自短接门锁安全回路,导致电梯安全装置失效并继续运行的;

(六)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20%以上的。

第七条 维护保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维护保养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维护保养单位或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三)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四)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 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五)其他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效,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六)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5%以上的。

第八条 维护保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无纸化维护保养登录账号未做到专人专用,或冒用、盗用他人账号的;

(二)维护保养工单中电梯96333应急救援编号与实际编号不一致的;

(三)维护保养工单签到位置与电梯实际位置大于500m的;

(四)维护保养工单照片雷同,或与工作场景明显不符的;

(五)维护保养工单中照片被认定为“手机拍手机”“手机拍电脑”等虚假照片的;

(六)擅自取消除门锁安全回路外其他电梯安全保护功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七)轿厢内应急照明、报警装置失效,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八)维护保养项目不全的,未按要求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的。

第九条 维护保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底坑有渗水和积水现象未如实记录,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的;

(二)底坑未清洁的、照明失效的,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三)轿厢平层准确度超过标准值,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四)层站召唤、层楼显示失效,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五)层门门锁不能自动复位,锁紧元件啮合长度小于7mm的,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六)轿顶不清洁的、防护栏不牢固的,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七)机房未清洁的、机房照明不足的,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八)无故不接听96333调度电话或抵达困人电梯所在地时间超过规定的;

(九)一个维保人员实施维护保养的;

(十)擅自使用不符合标准、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润滑油脂的。

第十条 维护保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电梯机房门无警示标志的,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二)电梯96333应急救援标志缺失、损坏、不清晰的,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三)电梯应急救援装置缺失,未及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的;

(四)轿厢内照明、风扇损坏或失效,电梯维护保养结论判定正常的;

(五)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上岗工作的;

(六)维护保养工单上无使用单位签字的;

(七)维护保养工单中底坑、轿顶、机房等处维护保养照片不能体现维护保养工作场景全貌的;

(八)施工作业时未设置安全围栏、警示牌的。

第三章  记分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以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发生地为管辖原则。

第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加强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行为管理,将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情况作为日常工作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各市(区)开展执法检查中或其他途径获悉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良行为线索的,应移交行为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核查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有不良维护保养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情况通知维护保养人员,将相关记分信息录入泰州市电梯维护保养人员记分实施档案,同时通知其从业单位。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对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记分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实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一次检查中发现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维护保养行为予以记分。

一次检查中发现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良维护保养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

第十七条 涉及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合理性、专业性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认定,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不良维护保养行为记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根据维护保养人员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计记分情况,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维护保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低于12分的,到期记分自动清零;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分满12分的,参加从业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组织的不少于5天的脱产培训学习,学习期满后,参加由从业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将培训考核相关资料报维护保养单位注册地或驻泰州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记分清零;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及以上记分满12分的,参加由从业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脱产培训学习,学习期满后,参加由从业单位或其指定单位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将培训考核相关资料报维护保养单位注册地或驻泰州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记分清零;

(四)维护保养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受到行政处罚或累计出现3次以上记分满12分的,维保单位注册地或驻泰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相关规定记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由发证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一个记分周期内维护保养单位记分满12分人员占维保人员总数比例达20%以上的,维保单位注册地或驻泰州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该单位进行行政约谈,并实施重点指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的不良维护保养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纪律处理、处分,或者只处罚、纪律处理、处分不记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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