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7/2024-336930 | 分类 |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6 |
文号 | 泰市监发〔2024〕19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2-0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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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经研究决定,制定《泰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执行工作。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 ||||||
2024年2月6日 | |||||||
泰州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有效促进餐饮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审批许可流程,提升餐饮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提升。充分发挥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促进经营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支持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科学监管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本方案所指的“告知承诺制”,是指符合本规定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其从事餐饮服务的门店在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等事项时,免于现场核查、强化事后监管等举措。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对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对其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三、实施原则
(一)自愿申请。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适用单位由企业自愿申请。经评审认定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条件的企业,其属下直营门店可自行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的程序办理许可业务,也可按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业务。
(二)创新高效。坚持解放思想,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监管。加强证后监管,建立健全审批、监管相适应的许可和监督模式,力争达到许可审批改革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平衡。
四、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方案中的餐饮连锁经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已有5家及以上统一商号(字号),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标准一致的餐饮直营连锁企业。
(二)适用类别。餐饮业态包含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生食类食品、自酿酒、生鲜乳饮品制售等高风险经营项目的企业除外。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2.申请单位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3.申请单位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4.申请单位或者门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办程序
(一)评审申请
1.企业申请。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应向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说明(申请单位及门店不存在本方案第四点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
(3)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的情况说明和配套规章制度;
(4)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示意图(有多种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的分别申报)。
(5)提交泰州市内5家门店基本信息(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并证明正常营业直营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有关材料,如日常营业的现场图片、店内监控录像节选片段等。
2.组织评审。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自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泰州市行政审批局组织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查,并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邀请食品安全专家参与评审,必要时选取1-2个门店进行现场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就申请人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书面评审意见(结论应明确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反馈给申请人,并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连锁经营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对外公告。
(二)许可申办流程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其门店在泰州市内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内容开展自查,书面承诺(由总部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6)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方开展经营,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免于现场核查。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门店所在地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直营门店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的,参照上述方法和流程办理。
六、事中事后监管
对根据本工作方案作出“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许可决定的餐饮连锁企业门店,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以及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等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申请人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通报原发证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部门依相关规定处理。
七、退出机制
(一)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适用该制度;若要继续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1.在原评审餐饮经营项目基础上增加其它餐饮经营项目的;
2.原评审门店工艺流程布局发生变化的;
3.因其它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本方案第四点“适用范围”要求的。
(二)经认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直营门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该直营门店不再适用该制度:
1.不是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
2.餐饮类经营项目多于评审门店;
3.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与评审门店明显不同。
(三)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有食品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并限制其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或以“告知承诺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1.在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性评审确认过程中,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并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2.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依照《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2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3.总部或其设在泰州市内的分支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行为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资格,并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再接受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相关申请。
对因各种原因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市市场监管局于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其主要信息。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书
2.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模板)
3.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评审表
5.餐饮连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制”
办理资格确认书
6.餐饮连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