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7/2024-336936 | 分类 |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30 |
文号 | 泰市监法发[2024]59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5-0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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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处室,市纤维检验院:
现将《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二批)及修订的《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信用监管类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第二批)
一、合规行为类型:不正当竞争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 联系方式 |
1 |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事实虽然真实,但仅陈述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误导性信息,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A公司无中生有,传播竞争对手B公司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联系电话:86606365 |
二、合规行为类型:商品条码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 联系方式 |
1 | 企业应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规定使用商品条码 | 1.企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2.企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 3.企业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4.企业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如:甲公司冒用乙公司商品条码。 |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企业应注册专属厂商识别代码后使用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标准化院,联系电话:86898991 |
2 | 销售者应查验其经销商品的商品条码 | 企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如:某商店销售的手套包装上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 | ☆☆☆☆☆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查验商品条码,不得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标准化院,联系电话:86898991 |
三、合规行为类型:烟草类
四、合规行为类型:医疗器械安全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 联系方式 |
1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经营、使用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如:某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不得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606238 |
五、合规行为类型:食品安全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处室及 联系方式 |
1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如:某饭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不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2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某商店销售已经霉变生虫的大米。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食品贮存管理和过程控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清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3 |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生产经营特殊食品 | 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3.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如:甲公司未经注册擅自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并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特殊食品; 2.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认真核对供货商提供的特殊食品注册批文或者备案凭证。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12 |
4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A企业生产的牛奶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5 |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某企业购买、使用不合格的食品原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从正规渠道采买有合规资质、有检测合格证明的相关原料和产品; 2.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合格证明; 3.对无法索取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索取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 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6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及餐饮服务的设施设备应按规定洗消维护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及餐饮服务的设施设备未清洗、消毒、维护或者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合格。 如:某饭店餐具使用前未清洗干净或未消毒。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 1.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合格; 2.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7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如:某餐饮企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厨师工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以下主要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情况的检查方式、频次和负责人员;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餐饮、制售和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上岗前对其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鼓励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每日上岗前健康检查; 3.健康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且人证相一致; 4.经营过程中的人员健康管理要求等。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8 |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遵守相关规定 | 1.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3.未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依法标注食品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 4.将不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的食品混装销售的,未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先到期的保质期; 5.拆零销售的食品,原包装未保存至销售完毕; 6.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未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并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 如:甲商店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6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三条 小食杂店、小餐饮、食品摊贩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其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销售散装食品,应设置专区或者专柜,依法标注食品信息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熟食制品还应当标明保存条件和温度。保质期不超过72小时的,应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将不同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先到期的保质期; 2.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并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置隔离设施、提供专门取用工具等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 3.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鼓励对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以适宜方式简单包装后进行销售,可在包装上加贴标签,并注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事项,但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或延长保质期;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
9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相关制度。 如:某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其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不一致。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 1.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确保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保持一致; 2.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过程管理相关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制度、加工操作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原料储存制度等。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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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遵守相关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应遵守相关要求 |
1.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或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3.食品经营者未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如:甲超市将需要冷藏保存的食品贮存在常温状态下的货架上。
1.贮存场所未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未做到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或不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或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3.食品经营者未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未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贮存散装食品,未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如:甲超市将需要冷藏保存的食品贮存在常温状态下的货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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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食品贮存管理要求: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应向发证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2.委托贮存食品的,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还应审查其备案情况;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3.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贮存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4.在散装食品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运输管理要求:1.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食品不宜与非食品同车运输;2.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3.同一运输工具运输不同食品时,应做好分装、分离或分隔;4.严格控制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时间,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5.委托运输食品的,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运输服务提供者,查验其资质情况、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监督运输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协议等明确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留存监督记录;委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的,还应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11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 3.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如:某水果店入网销售超过许可经营项目范围的食品。 | ☆☆☆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类别范围、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无证或超范围经营。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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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禁止生产经营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使用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禁止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禁止生产经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禁止生产经营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使用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
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 生产经营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使用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如:某企业使用注水牛肉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 生产经营省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使用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如:某企业使用注水牛肉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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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6月1日实施) 第七十条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小餐饮、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其原料,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明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2.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合格证明; 3.对无法索取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索取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2.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畜禽肉类的还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合格证明; 3.对无法索取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索取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883997;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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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拒绝接受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的食用农产品,以及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 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允许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进入市场销售。 如:某农贸市场允许没有合格证明的韭菜未经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 | ☆☆☆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6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或者允许没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进入市场销售;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进入市场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56 |
14 |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公示证照或备案信息 |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在网络平台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信息。 如:甲餐饮店入网某平台销售面食,未在平台上公示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 ☆☆☆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6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备案信息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在所经营的网络平台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备案信息。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15 | 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封签或封口 | 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包装无封签标识或未封口 如:甲餐饮店入网某平台销售糕点,平台派单后配送食品时未封口。 | ☆☆☆☆☆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2024年6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 |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86200660 |
说明:1.清单适用对象:泰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2.清单合规事项并未涵盖所有市场主体违法行为。
3.清单“发生频率”栏中的“☆☆☆”“☆☆☆☆☆”分别表示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 高”。
4.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清单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泰州市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信用监管类修订)
合规行为类型:信用监管类
说明:1.清单适用对象:泰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2.清单“发生频率”栏中的“☆☆☆”“☆☆☆☆☆”分别表示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 高”。
3.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清单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4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