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7/2024-336950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9-11
文号 泰市监发〔2024〕54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9-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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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处室,纤检院:

现将《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着力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现就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制订如下工作规范(试行):

一、涉企行政检查的制度规范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2.《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市监〔2023〕262号);

3.《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泰办字〔2023〕24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传发〔2024〕3号);

5.《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企业信用画像的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泰市监发〔2024〕38号);

6.《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涉企业行政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泰司发〔2024〕8号);

7.《泰州市司法局 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州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涉企行政检查“十禁止”的通告》(泰司发〔2024〕12号);

8.其它涉企行政检查的制度性、规范性文件。

二、涉企行政检查的形式规范

1.涉企行政检查形式包括:

(1)双随机检查: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2)日常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职责职能和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开展的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含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风险防范开展的专项检查;

(4)联合检查:根据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开展的跨部门检查;

(5)个案检查: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业务核实等开展的个案检查;

(6)其它检查:其它原因至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

2.抽样检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3.各类至企业的行政指导、政策宣讲、技术咨询、创建验收、调研考察、参观学习等行为不是涉企行政检查。

三、涉企行政检查的平台规范

禁止不使用平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外,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是市政府确定的统筹各类涉企行政检查的平台。

2.双随机检查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开展,相关数据由信用监管部门负责导入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

3.除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业务核实等开展的个案检查外,没有专用检查软件的,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通过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有专用检查软件的,在检查计划制订和检查结果产生后,应当由实施部门通过数据对接或手工上传的方式导入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

四、涉企行政检查任务的制订规范

禁止随意检查。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必须经信用监管部门、法规部门审核,并按以下要求制订:

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应当由各监管部门3月1日前制订并报信用监管部门统筹确定后导入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其它年度检查计划应当由各监管部门1月20日前依据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制订并录入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年度检查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中调整。

2.根据风险防范需要、上级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以及其它原因开展的监督检查应当由实施部门将检查文件、检查计划在检查实施前录入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3.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业务核实等开展的个案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台账记录。

五、涉企行政检查的执行规范

1.严格执行“清单式”检查。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涉企行政检查清单需要调整的,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报法规部门备案。企业对行政检查事项的咨询,应当明确答复;企业提出的行政指导请求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解决。

2.严格执行“预告式”检查。除上级部署的须立即开展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转办交办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得提前告知企业的外,涉企行政检查应当实施预告检查,一次性告知企业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等内容,预告期不少于15天。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时限要求满足预告条件的,也应当预告。

3.严格执行“联合式”检查。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应当参与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任务审核、并办、汇总取重。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上有任务审核、并办或汇总取重提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未按照要求处理的,不得开展检查。严禁无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不同意任务并办或“汇总取重”。

4.严格执行“分级式”检查。各监管部门应当结合通用风险模型和专业风险模型,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对于信用等级高、列入监管“白名单”的企业,可降低检查频次,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要求的,原则上不实施现场检查;对于信用等级低、列入年度重点监管的企业,可增加检查频次。

5.严格执行“程序式”检查。涉企行政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检查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应符合法律规定。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检查对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此次检查的形式、事项和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法定代表人予以配合的,严禁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配合。

6.严格执行“闭环式”检查。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10日内录入或者导入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后续监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并在完成后10日内录入或导入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的,推行“信用+执法”和“分段诊疗”等渐进式监管举措,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参观、考察、调研、学习、观摩等非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当行政提醒并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六、涉企行政检查的监督规范

1.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分工负责,信用处牵头做好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的管理和涉企行政检查任务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泰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协助推广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法规处负责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和涉企行政检查任务审核工作,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科信处负责做好泰州市“互联网+监管”平台的维护、升级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条线部署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文件的用印审核;其他监管处室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涉企行政检查,并指导本条线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2.构建科学评价体系。在重复检查次数占比、检查户次占比、部门联合占比、问题发现占比、分级分类占比等效果评价方面建立科学量化评价指标,积极发挥评价的指导指引作用。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定期回访与企业意见反馈哨点制度,及时了解涉企行政检查具体实施效能。

3.严格规范执法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职尽职免责办法(试行)》(苏市监法〔2020〕349号)文件中确立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对不按规范开展涉企检查,影响企业发展,破坏营商环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于已严格按规范履行涉企检查职责,并符合“尽职照单免责”要求的,依法依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本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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