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67/2022-24620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12
文号 泰市监特设发[2022]66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07-1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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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泰州分院: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和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视频会精神,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泰安委〔2022〕18号)要求,市局制定了《泰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泰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和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视频会精神,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泰安委〔2022〕18号)要求,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突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有效防范化解特种设备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努力实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人员零伤亡”目标。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认真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小切口、抓关键,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基本规范》(苏市监特设函〔2020〕172号)的贯彻落实,突出做好重点攻坚事项,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平稳向好,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整治事项(共56条)

1.安全管理(共5条)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并书面任命安全责任人的;

(2)未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的;

(4)未制定事故(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的;

(5)未及时应用“泰州市特种设备智慧管理云平台”(http://218.94.59.118:9611/bes/#/tz/login)录入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

2.锅炉(共6条)

(1)高低水位报警装置或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不完整;

(2)锅炉改造及重大修理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的;

(3)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规范作业的;

(4)电站锅炉范围内压力管道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随锅炉注册登记的压力管道未进行定期检验的;

(6)违规使用未依法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

3.压力容器(共5条)

(1)违规使用未依法检验、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

(2)安全阀未定期校验,爆破片未定期更换的;

(3)压力表检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封签不完好的;

(4)快开门压力容器安全联锁保护装置不完整,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5)超过允许使用参数运行的。

4.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共7条)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2)未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未确认介质、压力、温度、充装量等符合要求的;

(3)氧气气瓶沾有油脂未处理,装卸液氧等氧化性介质移动压力容器的连接接头未采取避免油脂污染措施的;

(4)充装未经定期检验、非法改装、报废、外观存在明显损伤气瓶或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5)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6)未应用气瓶或移动压力容器信息化系统进行充装记录的;

(7)易燃、易爆介质充装作业时无防止明火和防静电措施的。

5.压力管道(共4条)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

(2)长输压力管道和公用压力管道未进行日常巡检;

(3)排查发现的城镇燃气压力管道严重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4)未对压力管道开展年度检查,或检查中未对有明显腐蚀的重点压力管道进行壁厚测定的。

6.电梯(共5条)

(1)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未采取有效停用措施的;

(2)未按周期进行限速器速度校验的;

(3)未按要求开展鼓式制动器排查整治,或应当更换松闸顶杆仍未组织更换的;

(4)委托无资质单位开展电梯修理、改造、维护保养,维保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

(5)未张贴96333电梯应急救援标识的。

7.起重机械(共7条)

(1)防爆起重机械防爆性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制动器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3)港口码头、船舶修造企业和交通工程工地等室外起重机械抗风防滑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桥式、门式起重机械未安装两种不同形式高度限位装置的;

(5)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6)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的起重机吊钩,未进行定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7)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

8.大型游乐设施(共6条)

(1)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限制身高、体重等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人员乘坐的;

(2)安全保护装置和舱门锁紧装置不完好或不能有效工作的;

(3)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按规定进行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的;

(5)未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或配备应急装备的;

(6)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大型游乐设施的。

9.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5条)

(1)在防爆区域内使用不具备防爆性能叉车的;

(2)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辆运行速度、额定载客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驶路线中存在急弯、深沟等特殊路况时未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提示和保护设施的,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3)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作业过程中未系好安全带的;

(4)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5)叉车超高、超宽、超重作业的。

10.检验检测机构(共6条)

(1)接受报检后未按时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

(2)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电梯上行制动试验和载荷试验的;

(3)未对检验时发现的漏检、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进行提醒的;

(4)未及时告知受检单位检验检测中发现的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并立即向属地监察机构报告的;

(5)未及时应用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上传检验结果的;

(6)未对监察机构提出的检验质量和检验数据问题实施清单式管理,对账式整改的。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勇于担当作为,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宣传发动、专业指导,组织开展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将工作开展成效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局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我市部署的11个重点行业领域86条重点整治事项中涉及我局职责的有关工作落实。

2.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将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专项大检查、燃气安全“百日行动”统筹推进,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持续动态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督促企业将风险隐患自查情况通过“泰州市特种设备智慧管理云平台”上报,监管部门在企业全面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风险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自查隐患“零报告”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

3.突出工作重点。要将百日攻坚行动紧密融合于日常业务工作中,切实解决日常工作中的盲点、弱点,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达到攻坚目标。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充装单位、船舶修造单位要全覆盖检查,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地年度检查计划以及日常隐患排查中梳理的风险点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对部分行业领域内有代表性的重大安全风险,要举一反三,开展普查。

4.改进监管方式。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托全省特种设备安全智慧服务平台开展精准监管、智慧监管,实行清单化、具体化监管。要加强工作监督,强化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百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在百日攻坚行动中,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帮助解决疑难问题。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技术监管、执法监管和信用监管“四位一体”监管体系,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5.严格问效问责。要强化工作监督,对百日攻坚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问责,确保有隐患必整改,不作为必问责。市局将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督查抽查,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进行约谈。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问责,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百日攻坚行动从本方案印发起持续至10月底。请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于2022年10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特设处。百日攻坚行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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