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7/2025-337501 | 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28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3-28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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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91740650893E
住所(住址):江苏省泰州市江洲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炜
身份证件号码:310110196904113613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天然气管网供水领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和水电气领域价格专项检查“回头看”的通知》,省市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7月18日开始对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经营价格行为开展检查。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现场提取当事人相关证件、财务资料、系统电子数据、部分合同资料及票据,询问了相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基本结束。2024年12月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我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下列行为:
1.对个别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销售天然气未执行政府定价。以4.01元/立方米-4.79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泰州市凤凰艺术学校、泰州市海陵区育才实验学校、泰州市体育运动学校3所学校销售燃气82214.54立方米,超标准多收燃气费121994.25元;以4.01元/立方米-4.79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泰州美好健康养老有限公司销售燃气16124立方米,超标准多收燃气费23046.77元;以4.01元/立方米-4.79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泰州市海陵区星威园幼儿园销售燃气104方,超标准多收燃气费123.76元。合计多收燃气费145164.78元。
2.在为居民用户提供安装、维护服务时,向用户收取波纹管服务费16110.60元和报警器21728元。
以上多收价款合计183003.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注册所在地、业务范围等。
2.当事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财务报表、电子数据(U盘),证明当事人费用收取情况。
3.当事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上述企业的燃气销售明细表、收费发票,证明当事人存在上述收费行为。
4.当事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向居民用户收取波纹管(安装维修)和报警器销售记录、企业明细账、企业系统截图、入户安装图片,证明当事人存在上述收费行为。
5.《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收费行为的确认情况。
6.当事人泰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水电气领域价格专项检查整改报告》(附:退款相关资料)。
2025年3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5〕002号),告知当事人拟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83003.3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3月26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第1项行为违反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泰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市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泰发改发〔2019〕181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主城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泰发改发〔2023〕26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指“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当事人第2项行为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项“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调查所需资料。针对存在的问题,主动退款,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单位的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183003.3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183003.38元通过泰州工行新区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缴入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