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7/2025-337500 | 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4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1-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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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盐城明亚达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23F3P96Q
住所(住址):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新园路20号西伏河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1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迎宾路改造工程进行执法检查,调取了DN800、DN1000钢筋混凝土管的工程材料进场/使用报审表及附件材料。2024年11月19日,我局委托嘉善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附件中的(委)检(JS)字(2023)第0760号和(委)检(JS)字(2023)第0761号检验报告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伪造的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在泰祥路(凤凰路-永定路)新建工程、泰州城区排水设施建设一期迎春路工程中另调取了编号为(委)检(JS)字(2023)第0759号、(委)检(JS)字(2023)第0762号、(委)检(JS)字(2023)第0763号检验报告,经嘉善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伪造的检验报告。经调查,上述五份伪造检验报告系当事人在销售钢筋混凝土管的过程中提供,伪造的检验报告被用于钢筋混凝土管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审材料中。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份鉴定材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对陈明等人进行询问调查,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伪造检验报告钢筋混凝土管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也向我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DN600钢筋混凝土管259根,计647.5米;DN800承钢筋混凝土管162根,计405米;DN1000承钢筋混凝土管45根,计112.5米;DN1200承钢筋混凝土管72根,计180米;DN1500承钢筋混凝土管46根,计115米,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计630012.5元。至我局检查时,涉案商品已使用。因货款尚未结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协助鉴别通知书、鉴定材料,证明涉案5份检验报告为伪造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审表,证明伪造检验报告被用于作为商品质量证明文件的事实;
4.对陈明、周华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伪造检验报告制作、使用的事实;
5.材料采购合同、甲供材料收货表、橡胶圈发票、钢筋混凝土管货值汇总表,证明涉案钢筋混凝土管的销售、货值的事实。
2025年1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5〕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第六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构成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的处罚信息。鉴于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所售商品复试合格等情节,决定在从轻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57503.13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泰州工行新区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