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7/2024-337498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2-04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处罚〔2024〕1号)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2-04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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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孟某昕

身份证件号码:320723********5427

经查,孟某昕与达功电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咨询服务合同,并在其中约定委托项目名称“实用新型专利代理”,数量5件,单件服务费275元,合计1375元。达功电子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3375元(含专利代理服务费1375元),后因2件专利代理尚未成功,孟某昕专利代理退款550元。孟某昕在与江苏江工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泰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州市金鹰印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服务中,提供了规划指导,承揽了相关专利代理业务,但未签订合同,也尚未收取代理费用。综上,认定孟某昕擅自开展代理专利业务违法所得825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前提下,与服务对象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并收取费用或承揽专利代理业务并约定收取费用,其已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25.00元;

2.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475.00元;

合计罚没3300.00元。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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