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7/2024-337499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2-06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处罚〔2024〕2号)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7-0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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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7H2CC80X

法定代表人:王玉珍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东侧46号

 

当事人二: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083140470K

法定代表人:孙月和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南山路西、单家路北

 

当事人三: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954587978

法定代表人:陈波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开发村(孙金)

                             

当事人四: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6811152912

法定代表人:王海华

住所: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三区18号

 

当事人五: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330958262Q

法定代表人:王金喜

住所: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5号

 

当事人六: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61816819E

法定代表人:石洪波

住所:兴化经济开发区南山路西、单家路北

 

 根据中共泰州市委第三巡察组和中共兴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线索,2023年6月18日,本局对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快公司)、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兴化韵达快递经营者,以下称:兴化韵达)、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兴化圆通快递经营者,以下称:兴化圆通)、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兴化申通快递经营者,以下称:兴化申通)、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兴化中通快递经营者,以下称:兴化中通)和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兴化极兔快递经营者,以下称:兴化极兔)6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2023年6月18日,本局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局提取6家公司的基础资料、对账单、报价单、财务报表、相关协议、电子数据等证据,对各当事人负责人、部分主管、财务及客户进行问调查。

经查,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申通、兴化中通、兴化极兔等5家快递公司,通过开会、微信沟通等形式相互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5家快递公司前期签署协议,共同成立兴快公司

2021年3月,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申通、兴化中通、兴化极兔共同签订了《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其中,第2点约定“当各自公司利益与总公司集体利益相背时,董事应站在总公司立场上思考问题。董事间产生意见冲突时,应该按照投票原则,……投票后无论个人是否有异议,必须从言行上完全子以支持,服从董事会投票的结果并把事情落实”;第5点约定“各自公司给客户的报价权限应该给予总公司,董事给客户降价时,应该第一时间同步到桃花岛群里并说明原因”(注:“桃花岛群”为5家快递公司的交流群,主要讨论各项管理制度、人事用工、揽派件价格等日常经营方面事宜,后该群由“王者荣耀”微信群代替)。

2022年2月28日,陈飞(2021年担任兴化韵达负责人)、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申通、兴化中通和兴化极兔共同成立兴快公司,共出资1650万元,另贷款800万元,合计2450万元,用于厂房租赁、设备投资及5家快递公司日常经营。5家快递公司以“统仓共配、降本增效”为由,集中办公,统一进驻兴化市开发区单家路19号。陈飞担任兴快公司负责人,刘少春(兴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珍儿子、兴化韵达法定代表人孙月和外甥、2022年3月担任兴化韵达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总裁,王月潭(兴化申通法定代表人王海华弟弟、兴化申通负责人)担任副总裁,袁同梅(刘少春妻子)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5家快递公司营业收入汇入居爱琴(陈飞岳母)个人卡中统一使用,资金使用流程为各快递公司用款人通过“钉钉”软件向刘少春提出申请,刘少春审核后报陈飞审批打款。兴快公司制定统一的财务、开户、招聘、议事流程等规章制度,并对各公司的单量、绩效等进行考核。

二、兴快公司组织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者荣耀”微信群成员:陈飞、王月潭、刘少春、袁同梅、陈波(兴化圆通法定代表人)、王辉银(兴化中通法定代表人王金喜儿子、兴化中通负责人)、石洪波(兴化极兔法定代表人)、王海华(兴化申通法定代表人)等人,通过召开会议或微信聊天等方式,商议价格调整、单量分配、利润及成本分析等事项,存在以下行为:

(一)分析各快递公司单量(指快递公司揽件量)、成本、利润等经营情况,给出快递揽件价格建议

1.兴快公司财务部门2022年年终总结主要内容如下:2022年3月-2022年12月,历经十个月,极兔韵达申通中通圆通五家公司合计创造了3147839元的利润,对比去年同期1529379元增长了百分之二百;分析中通4个自营客户和2个承包区客户、圆通5个自营客户毛利低甚至亏本的情况,建议调整至市场部窗口或提高报价;分析极兔客户解兴生(泰州市润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亏损原因主要在于四川、陕西、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这几个省份的报价是亏损的,建议对这些省份的报价进行合理调整。经核实,2022年12月,电商解兴生与兴化极兔合作的价格为四川、陕西2.0元/单(0-1kg),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2.6元/单(0-1kg);2023年3月电商解兴生与兴化极兔合作的价格为四川、陕西2.9元/单(0-0.5kg)、3.1元/单(0.5-1kg),云南、贵州、黑龙江、吉林、辽宁3.4元/单(0-0.5kg)、3.6元/单(0.5-1kg)。

2.2023年2月2日,陈飞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安排袁同梅梳理各快递公司最新政策,做出最新成本表,用于各快递公司商量客户报价表。具体聊天内容有“@~zZ(袁同梅) 你找各个老板看一下最新政策做一个最新成本表”“然后根据不同的快递明天商量一下客户报价表”等。同日,袁同梅发给刘少春1份名为《成本2.2.xlsx》的文件,内容为韵达、申通、中通和圆通的揽件成本表,刘少春在对《成本2.2.xlsx》进行调整后,将《成本2.2(1).xlsx》回发给袁同梅,2023年2月3日,刘少春将《成本2.2(1)(1).xlsx》发给王月潭,《成本2.2(1)(1).xlsx》的内容与《成本2.2(1).xlsx》一致。

3.2023年3月20日,袁同梅将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的利润表发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内,陈飞对利润表进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现在刘少春最要解决的问题是韵达的大额亏损”“@陈波 二少也要解决一下圆通的亏损,发现原因,解决问题,减少亏损”“@I believe…(王辉银) @石洪波 你们两看看中通和极兔怎么持续的赚钱”“@王海华13852410010  申通小政策再优化优化”。

(二)兴快公司统筹5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单量和揽件价格

1.刘少春在共配财务微信群将最新的价格政策发给兴化极兔、兴化申通和兴化韵达的财务,具体内容有“@金鱼麻麻(兴化极兔财务刘秀丽)@汽泡泡(兴化申通财务任萍)@ooooo(兴化韵达财务蔡云霓) 由于现疫情稳定了,走6月11日当天起,承包区价格为:0-1kg的3.1元  1-2kg的3.6元  2-3kg的4.1元  大货价格不变”“这个是淘宝户价格,散户价格每个阶段还得+0.5元”等。兴化申通、兴化韵达按照上述政策,于2022年6月11日开始执行。

2.2022年10月19日,“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具体聊天内容有“进凯找我谈那么多次,你们叫我不进我就不进,鼠大厨你们为了万把块钱,叫我要不到就不要做,你们也不做最后呢,朱智森上次说给我点货发发,我也委婉回绝了,坏人我都做了,你们做了些什么事情?还有没有合作的基础?”等。兴化圆通陈波因兴化韵达、兴化极兔、兴化申通和兴化中通的要求,拒绝与电商王志翔(上海进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商严小兵(江苏鼠大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电商朱智臻(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个客户合作。

3.2022年10月,因兴化极兔未完成总部单量指标,要罚款29.6万,在事先未与兴化圆通陈波商议的情况下,陈飞安排兴化极兔石洪波和刘少春以低于兴化圆通的价格向夏何勇(兴化市思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报价,2022年10月19日夏何勇向石洪波转账2.5万元,算是与兴化极兔合作的预充值。陈波在“王者荣耀”微信群抱怨是否能继续合作了,经兴快公司组织协调,石洪波以兴化极兔低价政策未落实为由取消与夏何勇达成的合作。

具体聊天内容有“@石洪波 夏侯勇家明天你们插进去做是吧”“是呀”“@石洪波 你别动人家波波哥的存量,抢邮政的没关系”“价格还比我低,你是怎么想的呢”“极兔就这个月底差票,而且罚款太厉害了,9万票29.6万,一票3块钱呢,这个月结束之后他就不缺票了”“@陈波我也把中通韵达切极兔了”“都是分总公司利润,没有说分中通圆通韵达极兔的利润,极兔也是你的,公司是一家”“好,石少这么说那我无话可说,这个事情老板你看怎么弄”“你提一下你的想法呢”“不是我的想法,是你看这个事情怎么处理,夏侯勇这里坏人既然我也做了,玩了这么多年,天天说最低了,现在石少过去放个价格,你认为怎么处理”“有没有这种玩法,我都是站总公司利益做事,你们有些人做的什么事,我陈波在大客户心目中啥都不是不要紧,但是你们一次又一次在我背后捅刀有意思吗?”“我认为......,顾客谁价格低基本上都挖得到,除非差价没到位,我们彼此间要相互信任,为总公司大利益着想,不分彼此哪家快递,把利益做到最大化,能分到钱,能服务好客户,能为员工和承包区带来高工资和利润,这才是我们最重要的事情”“怪不得石总这么成功,把人捅了,还说的这么冠冕堂皇[强]”“@Figo陈飞 这个事情你不出来做个公道,处理一下”“成本高吧,一句就回了”等。

4.2022年10月21日,“王者荣耀”微信群内讨论兴化申通对电商朱智臻的价格政策,在兴快公司组织下,兴化申通通过限制日发件量的方式,将部分票量转移到价格较高的兴化极兔,帮助兴化极兔完成其总部票量任务,避免被罚款,同时侵害电商的合法权益。

具体聊天内容有“@王海华13852410010 你还能做生意?”“上面是申通不含任何费用的成本”“下面是你给朱智深的报价”“@王海华13852410010 你不要瞎定价”“@王海华13852410010 报价问下王月谭和刘少春”“把定价逻辑讲一下@刘少春 ”“申通这边帐,是有一个完成指标,派费里面有一个出港件补助0.5元/票,达不到指标就是所有出港件都不拿不到返利也就是一个月10万,当时拿朱智臻就是为了拿票量,现在票量达到了,朱就可以涨价了。我重新做个价格表发给步子,步子你看和朱智臻说下,申通总部涨价了。@王海华13852410010 @石洪波 ”(步子为兴化方言,是姑姑的意思,这里是指王海华)“当时我们考虑的,这个价格去做,我们亏1-2万,但是可以拿回来10万左右的补贴,是划算的。反正抢的也是邮政的量。当时极兔的量在朱家也不多。走申通进入朱智臻家,极兔后面全月就减少了2000票,但是申通增加了8000票。”“需要我做什么说一声 我随时随地配合@刘少春 ”“嗯啦,我在做新价格表了。”“等下发给你”等。

因兴化申通怕得罪客户,不想通过涨价方式实现向兴化极兔切量,刘少春和陈飞具体聊天内容有“朱昨天发申通多少呢”“3000左右”“那你不行涨上来吧,别到时候怪申通”“但是涨上来也不一定给极兔发呀”“那边也怕得罪顾客,不怎么想涨”等。

经袁同梅分析,从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应将朱智臻的发件量切给兴化极兔,刘少春和袁同梅具体聊天内容有“在总公司的立场上,这个客户肯定是给极兔的好”“他即使嫉妒的增量客户成本低,还能省30万的罚款”“已经把王总明面上说服了”等。

后刘少春指导王海华发信息给朱智臻,告知其兴化申通人员不足,限量发货,刘少春与王海华具体聊天内容有“朱总,我听我们家操作的人说,今天你们票量大,我们现在操作人员不够,现在最多把你们家每天发1000票,不然货拉回来也走不掉,我现在已经安排招人了,等人什么时候招到了,我立马告诉你。”“我让小金去沟通了”“好有什么问题第一时间告诉我”等,王海华将刘少春编辑的内容发给朱智臻,王海华与朱智臻具体聊天内容有“朱总,我弟子说今天你们票量大,我们现在操作人员不够,现在最多把你们家每天发1000票,不然货拉回来也走不掉,我现在已经安排招人了,等人什么时候招到了,我立马告诉你。”

根据兴化极兔和兴化申通提供的对账单,兴化极兔与电商朱智臻合作的价格高于兴化申通,且2022年10月21日开始,朱智臻在兴化极兔的发件量明显增长(2022年10月1日至20日,日均发件量是385件;2022年10月21日至31日,日均发件量是637件)。

5.兴快公司协调其他快递公司的远外围业务由兴化韵达承担。2022年12月8日,“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商议刘翔(江苏鼠状元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远外围(内蒙、甘肃、青海、宁夏、海南)发韵达,具体聊天内容有“@Figo陈飞 @陈波 @I believe… 刘翔远外围给哪家?利润最大化还是给韵达”“我看也是”“我喜欢利润最大化”“那中通圆通申通远外围报个价格表”等,刘少春建议刘翔“远外围”的快递发兴化韵达。2022年12月,刘翔在兴化韵达的远外围单量较2022年11月有大幅度增长。

2023年3月19日,刘少春发微信给兴化圆通郝明,具体聊天内容有“韵达的口子,5省的价格,我可以给到你3元,3.5元,4元,一般青海要加0.5元,但是不加也没关系”“你看下把圆通目前的顾客,和他们聊下,你帮他们介绍个韵达帮他们发5省,降低点他们的成本,然后顺便看看能否在和这些顾客多要点量”“以后的新顾客也可以聊下,把韵达作为圆通的辅助口子发5省,然后量以圆通为主。圆通假如0-1kg的货放2.5,韵达放个2.8,然后5省价格便宜点。量以圆通为主”“下周一开始,把圆通的所有的顾客都聊下。聊完和我说下”,兴化圆通郝明回复“收到”。2023年3月19日,“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刘少春说“圆通之前5省夏河勇家发呢,2月下旬发韵达了,我和郝明聊过了,让他去和圆通所有顾客沟通了,外省可以帮忙介绍便宜点的快递,看看能否把量再增加点 ”。经核实,2023年2月19日,电商夏何勇的远外围快递开始发兴化韵达。

6.2022年12月17日,疫情防控全面放开,员工陆续阳性,“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商议调价,约定从2022年12月18日起,兴化极兔、兴化中通、兴化圆通对直营客户上调0.3元/单,兴化韵达对直营客户上调0.2元/单,同时指定兴化申通不涨价。经核实各快递公司客户对账单,价格变动情况与“王者荣耀”微信群中约定基本一致,具体情况如下:(1)兴化中通自2022年12月18日起涨价0.3元/单;(2)兴化韵达自2022年12月18日起涨价0.2元/单;(3)兴化极兔自2022年12月20日起涨价0.3元/单;(4)兴化申通按约定未涨价;(5)兴化圆通因不想得罪大客户未涨价。

7.2022年12月30日“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兴快公司将董事会开会决定告知因故未能参会的兴化圆通陈波,具体内容有“@陈波 陈波总,这个是刚刚开会的结果”“潘得建,刘俊,刘俊弟,包年30万,在1月4号之前谈好,没谈好包年的话,4-6号就全部停掉”,即没谈好包年的话,兴快公司要求5家快递公司把潘得建、刘俊和刘俊弟3个客户的快递全部停掉。

兴化极兔石洪波根据董事会要求与电商潘得健、刘俊谈包年业务,于2023年2月5日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向陈飞汇报,具体内容有“@Figo陈飞 潘德健刘俊已搞定,请出份圆通韵达成本表”,根据兴化极兔提供的对账单,2023年3月兴化极兔对电商潘得健(江苏零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刘俊(江苏三段旅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揽件价格大幅度低于2023年2月的价格(以0-1kg为例,2023年2月揽件价格2.6元/单,2023年3月揽件价格1.6元/单),完成包年合作(注:包年合作指电商以成本价发快递,并向快递公司支付固定费用)。

8.2023年2月17日,陈波、王辉银、袁同梅等人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商议兴化圆通对江苏田园主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主义)如何报价,具体聊天内容有“田园主义又在找总部领导了,领导要我这边报价,@~zZ 小梅你跟郝明一起弄一下发我一下呗”“报多少钱”“结合中通价格,稍微比中通价格高一点”,“@I believe… 王总 田园的价格发我一下”“总部做的,3.5三公斤”等。兴化中通在微信群里报了3.5元/单的价格,实际合作的价格为3.4元/单。陈波要求袁同梅配合兴化圆通主管郝明,结合兴化中通价格,提供一份略高于中通的报价。经核实,兴化圆通提供了1份略高于兴化中通价格的报价单,兴化韵达也报了价格,但后来又说做不了,田园主义选择仍然与兴化中通合作。

(三)常态化串通

1.2022年9月28日,陈波、王辉银、石洪波等人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商议承包区政策应保持一致,王辉银表示会趁2022年11月涨价把承包区3kg以上快递价格涨至与其他快递公司平行。具体聊天内容有“陈波总的意思是,同样放价,为什么中通是放价最低的。”“而且放价应该是收淘宝小货,3kg以上的不应该放价”“@陈波 我现在已经取消一部分承包区政策”“@I believe… 你也人才,还有承包区亏本,记得去年财报就体现了,今年还有,我一个不服就服你”“今天谈工作就谈吧,借11月份涨价,中通大货我会涨起来和其它品牌平行”。

2.2022年10月28日,刘少春、王月潭等人分别将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的双十一涨价通知函或双十一调价通知内容发至“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并约定当日中午在食堂商议涨价方案,具体聊天内容有“没有特殊情况,极兔双十一比现在价格低0.15元左右@Figo陈飞”“@Figo陈飞 0到0.5不含集包在1.3到1.35,0.5到1在1.5到1.55” “商量一下涨价方案”“@I believe… 12点半碰,个把小时”“食堂碰”。经核实,以0-1kg为例,从2022年11月1日起,兴化极兔涨价0.3元/单,兴化中通涨价0.2元/单,兴化韵达涨价0.2-0.3元/单,兴化圆通涨价0.2元/单,兴化申通未涨价。

3.2023年2月5日,王辉银与陈飞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就共配和揽件价格等问题进行商议。具体聊天内容有:“共配的重点不要搞错,到目前为止,共配基本上都是急吼吼的整合末端派送,或者摊开地图规划驿站,这种做法在我看来就是没抓住重点:共配的最大一块蛋糕是统一、提升揽收价格带来的利润增收,而不是靠盯着快递员那点派费算计来算计去,派费上你剩下个两毛三毛,快递员都懒得给你干了,而在揽收价格上,你统一当地的快递品牌之后跟客户多收几毛钱问题就不会太大 ”“共派肯定在派件端和收件端二头做文章,一头派件提高效率提高利润,我有信心今年搞好,第二收件不恶性价格战,大家争取好的政策给个电商好的价格来完成总公司的任务”。

4.2023年2月11日,陈飞、石洪波、刘少春、王辉银等人在“王者荣耀”微信群进行商议,陈飞:“@石洪波 要么极兔你自己看看怎么放价格”“我先把韵达中通圆通放一下?”“分时间段不同价格放一下”“申通就不弄好了”“别弄他指标”“先把韵达圆融极兔任务完成一下”“中通等谈一下政策 ”,王辉银:“行吧 ”,陈飞:“@石洪波 提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石洪波:“财务暂时不要各公司有牵连 ”“最好各公司用各公司的,不要频繁的往居爱琴卡里打了”,刘少春:“我认为现在给顾客阶梯价,达到多少量给什么价格,达到日发300一个价格,日发500一个价格,日发1000一个价格这样去给顾客报价了”等。

5.2023年3月21日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内商议与邮政开展竞争,陈飞:“如果邮政低价动夏何勇”“第一时间动进凯”,陈波:“邮政已经去谈过了,夏侯勇这边我说在叫财务测算,看能不能给他降点”,陈飞:“@陈波 能不能让他多给你点票”“哪怕我们价格降一些”,陈波:“问题不大,我已经叫他想办法把外面代发拉点回来”,陈飞:“@陈波 那这个客户交给你了 ”,陈波:“OK”,陈飞:“@刘少春 邮政威胁我们什么的?”“说多少钱拿夏何勇的呢”,陈波:“不计成本,不过放心,夏侯勇这边我来稳”。经核实,2023年4月夏何勇发件量环比增加158206单,2023年3月至4月,揽件价格由2.3元/单降为1.9元/单(0-1kg)。

6.2023年6月2日,兴化圆通主管郝明通知马千秋(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兴化圆通的价格将从1.8元/单涨至2.1元/单,同时推荐马千秋与兴化申通合作,可维持1.8元/单的价格。2023年6月18日,郝明将兴化申通1.8元/单的报价单发给马千秋。

三、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快递揽件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可以自主制定和调整快递揽件价格,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自主涨价或降价,当事人价格串通行为导致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多付价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四、违法行为的认定

2023年7月7日,本局就六个当事人涉嫌价格串通案件的定性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请示,2023年7月10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认定兴化市部分快递企业价格串通案件性质的复函》,认定兴快公司组织和帮助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中通、兴化申通、兴化极兔等5家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快递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价格串通行为的事实基本成立。

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3年7月3日对兴化中通王辉银制作的《询问笔录》1、2023年7月3日对兴化申通王月潭制作的《询问笔录》1、2023年7月4日对兴化韵达刘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1、2023年7月4日对兴化极兔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2023年7月5日对兴快公司陈飞制作的《询问笔录》1、2023年7月6日对兴化圆通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及以上《询问笔录》涉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信息截图、文件、统计表,“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12月30日和2023年2月5日的聊天记录及光盘打印件(电商潘得健、刘俊于2023年2月、3月与兴化极兔合作的对账单截图),硬盘打印件(“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3月21日的聊天记录)及光盘打印件(电商夏何勇于2023年3月、4月与兴化圆通合作的对账单截图),证明兴快公司陈飞等人为防止价格竞争,成立兴快公司,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在兴快公司组织下,相互串通,操纵快递揽件价格;制定薪资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文件,根据兴快公司股份进行分红;执行董事会决定,与电商潘得健、刘俊商谈包年的合作方式,谈不拢就停发其快递;兴快公司为应对兴化邮政的竞争,指派陈波降价抢电商夏何勇发件量的事实(注:夏何勇同时发兴化邮政和兴化圆通)。

证据2.陈飞、王辉银、王月潭、石洪波、陈波确认的《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5份,“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2月3日关于陈飞行使1票否决权的聊天记录,陈波确认的工资表1份,2023年7月3日对王辉银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七行至第五页第十九行,2023年7月3日对王月潭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八页第二十行至第十五页第十三行,2023年7月4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八页第五行至第十三页第十二行,2023年7月5日对陈飞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八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一页第十九行,2023年7月6日对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三页第十四行至第七页第二十九行,证明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共同签署协议并实施,且该行为具有延续性的事实。

证据3-1.《共配中心薪资改革方案初稿2月4日》2份,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人事部发[2022]10-3号《关于规范公司招聘管理的通知》1份,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承包区管理部发[2023]3-3号《关于承包区触及其他业务的管理规定》1份,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人事部发[2022]10-5号《关于申购物品限额的管理规定》1份,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人事部发[2022]11-6号《关于财务对接开户的管理规定》1份,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人事部发[2023]1-1号《关于公司事务商议流程的管理规定》1份,2023年6月18日对陈飞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19日对刘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及其签字确认的钉钉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统计表、文件,2023年6月22日对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18日对王月潭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18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6月21日对王辉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2023年6月23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成立兴快公司,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财务部门电商快递开户等制度并实施的事实。

证据3-2.2023年6月20日对兴化申通财务任萍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确认的申通承包区在2022年6月11日前后的报价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信息截图、统计表证明兴快公司组织对承包区揽件价格进行调整,兴化申通按照刘少春通知的调价政策于2022年6月11日开始实施;兴化申通作为5家快递公司中的1家,其发件量、利润表需要交给兴快公司,实施兴快公司制定的限制电商开户制度及薪资改革方案的事实。

证据4.袁同梅与刘少春2023年2月2日微信聊天记录,“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2月2日聊天记录,刘少春与王月潭2023年2月3日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7月3日对王月潭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第十二行至第十六行,2023年7月4日对刘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页第二十八行至第十一页第七行;《年终总结》1份“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3月20日聊天记录,证明兴快公司分析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成本、利润、客户毛利和经营状况,串通对低毛利电商客户调高快递揽件价格的事实。

证据5.兴快公司购买原兴化极兔经营权的《合作协议书》,证明兴快公司收购原兴化极兔经营权以及兴化极兔股权相关情况。

证据6.“王者荣耀”2022年12月17日关于商量涨价的聊天记录,2023年7月6日对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一页第十二行至第十二页第一行,2023年7月3日对王辉银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三页第九行至第十六行,2023年7月4日对刘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九页第九行至第二十页第三行,2023年7月4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四页第八行至第十五行,2023年7月5日对陈飞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五页第一行至第十行,2023年7月3日对王月潭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七页第十一行至第二十一行,2023年6月23日对潘得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2023年6月23日对刘建华(兴化市建华水产品加工厂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2023年6月24日对宋龙燕(兴化市联富食品有限公司客服)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2023年6月23日对徐军(泰州市润味食品有限公司电商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2023年6月24日对朱智臻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2023年6月24日对李华山(江苏华夏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2023年6月25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信息截图,5家快递公司提供的对账单5份及打印件(5家快递公司2022年12月份直营客户对账单截图),证明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内相互串通,操纵快递价格并实施,损害电商权益的事实。

证据7-1.“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10月19日至20日的聊天记录,石洪波提供的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的直营客户对账单,2023年7月6日对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一页第三行至第七行,2023年7月4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九行至第十八行,2022年10月20日石洪波与刘少春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7月11日对夏何勇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报价单证明石洪波为避免无法完成揽件任务量被极兔总部罚款,通过低价手段争取兴化圆通客户夏何勇,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夏何勇充值极兔面单,后经兴快公司组织协调,石洪波以总部政策未落实为由取消原先与夏何勇达成的合作意向,损害电商权益的事实。

证据7-2.“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10月19日的聊天记录;陈波提供的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的直营客户对账单,2023年7月10日王志翔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2023年7月12日对严小兵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3年7月12日对朱智臻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经兴快公司组织,兴化圆通以成本高、拒付拉车费等多种理由拒绝王志翔、严小兵、朱智臻等提出的合作意向,未与其他4家快递公司开展正常竞争,损害电商权益的事实。

证据7-3.“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2月17日的聊天记录,2023年7月11日对李俊(江苏田园主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报价单、合同,证明陈波请兴快公司财务袁同梅协助制定报价策略,以高于兴化中通现行价格的方式向田园主义报价,实现不与兴化中通竞争客户的事实。

证据7-4.“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12月8日的聊天记录,2023年7月4日对刘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六页第十一行至第十八页第四行,2023年7月6日对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十页第二十五行至第十一页第二行,2023年7月12日对刘翔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报价单;2023年3月19日,刘少春和兴化圆通郝明的微信聊天记录,“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3月19日的聊天记录及电子账单打印件(电商刘翔2022年11月、12月与兴化韵达合作的对账单截图、2023年2月电商夏何勇与兴化韵达合作的对账单截图),证明经兴快公司组织协调,通过报高价的方式,将兴化圆通客户远外围(内蒙、甘肃、青海、宁夏、海南)业务推给兴化韵达,损害电商权益的事实。

证据7-5.“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10月21日的聊天记录,2022年10月21日刘少春和袁同梅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0月21日刘少春和王海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0月24日刘少春和陈飞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7月18日对王娟(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会计)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确认的微信聊天记录、发货统计截图,证明经兴快公司组织协调,兴化申通通过降价增加单量,然后再通过限制佳隆食品日发货量的方式,将部分快递业务转移到价格较高的极兔,避免兴化极兔因业务量不达标被总部罚款,损害电商权益的事实。

证据7-6.“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9月28日的聊天记录,2023年7月3日对王辉银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七页第二十四行至第八页第五行,2023年7月6日对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九页第二十二行至第十页第三行,2023年7月4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五页第三行至第十行,2023年7月4日对刘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二十三页第十七行至二十三行;“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10月28日的聊天记录,2023年7月3日对王月潭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14行至第十九行,2023年7月3日对王辉银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八页第十三行至第十七行及打印件(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2022年11月的客户对账单截图);“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2月5日的聊天记录,证明经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制定快递价格政策,操作市场价格的事实。

证据8.“王者荣耀”微信群2023年2月11日的聊天记录,2023年7月4日对石洪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四页第一行至第十七行,2023年7月6日对陈波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十九行至第三页第二行,2023年7月4日对刘少春制作的《询问笔录》第二十二页第十一行至第二十三行,证明经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商议如何降低快递价格避免被电商举报的事实。

证据9.《电子取证现场笔录》5份,电子数据取证辅助人员身份证明,刻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的光盘1张,电子取证数据的硬盘1个,硬盘打印件(兴化申通承包区客户秦锦宏2022年6月的对账单截图、兴化韵达承包区客户陈书强和江树林2022年6月的对账单截图、任萍通过钉钉向袁同梅提交薪资申请,袁同梅同意审批的截图、《成本2.2.xlsx》和《成本2.2(1)(1).xlsx》内容等)及光盘打印件(2022年12月、2023年3月,电商解兴生与兴化极兔合作的对账单截图,2023年3月17日,兴化韵达与电商车仆的对账单截图),证明本局依法对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关人员电脑进行电子取证的事实。

证据10.对电商企业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6份及电商企业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证明本局对我市部分电商企业进行走访调查以及部分电商企业反映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损害其快递选择权的权益,对我市电商的营商环境造成影响的事实。

证据11.对兴化韵达法定代表人孙月和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欠条,证明孙月和在兴快公司集资金额、股份、分红及陈飞、刘少春、石洪波在兴化韵达持股的事实。

证据12.对郝明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对马千秋(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证明兴化圆通郝明微信账号、岗位职责及其通过提高兴化圆通快递价格的方式,谋划将电商马千秋业务量转给兴化申通的事实。

证据13.对兴化申通质量控制员金晓泉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岗位职责、微信账号信息的情况。

证据14.对兴化中通财务樊榴婷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微信账号信息、岗位职责、揽件价格执行的情况及王辉银是兴化中通实际负责人的事实。

证据15.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身份证复印件12份、授权委托书5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份、股权架构和人员关系图1份,证明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股权架构、人员关系。

证据16.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0份,证明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知晓其权利义务的事实。

证据1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8份,证明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18.《关于是否配合调查及从轻从重相关规定的提醒》6份,证明本局对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进行相关政策法规普及并提醒的事实。

证据19.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份,证明限期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20.承诺书6份,证明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并悔过的事实。

证据21.《关于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涉嫌价格串通案件定性的请示》1份,《关于认定兴化市部分快递企业价格串通案件性质的复函》1份,证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组织和帮助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证据22、《立案审批表》6份,《行政处罚告知书》6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正通知》5份,《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12份,《听证笔录》7份,市局抽调函及执法人员证件,证明程序合法。

2023年12月4日,本局向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3〕7号)。2023年12月4日,本局向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3〕8号),2023年12月22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正通知》(泰市监罚更告〔2023〕8号)。2023年12月4日,本局向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3〕9号),2023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正通知》(泰市监罚更告〔2023〕9号)。2023年12月4日,本局向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3〕10号),2023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正通知》(泰市监罚更告〔2023〕10号)。2023年12月4日,本局向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3〕11号),2023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正通知》(泰市监罚更告〔2023〕11号)。2023年12月5日,本局向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罚告〔2023〕12号),2023年12月26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更正通知》(泰市监罚更告〔2023〕12号)。已告知各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3年12月6日,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等六个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1号),2023年12月28日,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12号)。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2号),2023年12月22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7号)。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3号),2023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8号)。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4号),2023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9号)。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5号),2023年12月25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10号)。2023年12月8日,本局向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06号),2023年12月26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泰市监听通〔2023〕011号)。2023年1月9日,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于2024年1月11日下午举行公开听证会。2023年1月10日,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于2024年1月11日上午举行公开听证会。

2023年12月22日,本局根据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2024年1月8日,本局根据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2024年1月9日,本局根据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2024年1月10日,本局根据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组织公开听证,并对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组织第二次公开听证;2024年1月11日,本局根据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分别组织公开听证。

兴快公司第二场听证会召开的理由是第一次听证会上办案人员只出示了部分证据,需要再次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尚未出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办案人员及当事人开展与之相关的辩论意见、以及最后陈述意见。当事人对第二次召开听证会提出了反对意见,本局在会上作了说明。当事人代理人刘少春提出调查市场份额的申请,本局认为不需要,已向刘少春作了说明。

一、听证会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以及听取情况

(一)听证会上,兴快公司和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均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证据1,从王辉银、王月潭、刘少春、石洪波、陈飞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信息聊天截图内容上来看,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并没有参与相互串通揽件价格,其中刘少春询问笔录中陈述了涨价是在疫情下的临时适当调价。王月潭的询问笔录特别强调《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在兴快公司未成立前草拟形成的意见稿,按照法律规定,已经超过了追责时效;聊天记录主要反映公司间业务、工作上的情况。2023年7月6日陈波第2次询问笔录主要反映在《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签名以及在兴快公司资金池实际出资情况,该询问笔录第10页中要求同行间不要打价格战同时谈到因疫情临时调价最终没有涨价的事实。                                        

2.证据2,2023年7月3日王辉银第3次询问笔录,因《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王者荣耀”聊天记录主要反映当事人与其他公司业务上的情况了解,仅为聊天记录,与办案人员指证的串通是两回事,涨价部分完全用在快递小哥身上,不存在操纵价格行为。

3.证据3-1,兴快公司“关于规范公司招聘管理通知”是2022年10月18日发出的,该组证据为兴快公司内部为加强管理所出具的通知,与本案无关联。兴快公司的设立,主要是为了降本增效,协调矛盾,同时也反映了临时调价主要时段为双十一以及疫情期间。2023年6月19日对刘少春制作询问笔录时,刘少春签字确认的钉钉审批记录、微信记录为电子截图打印件,因字迹太小无法看清,暂不发表质证意见。2022年6月22日陈波第1次询问笔录、2023年6月18日王月潭第1次询问笔录主要反映兴快公司成立和被询问人任职、出资情况,以及相互间各自公司经营情况。2023年6月21日王辉银第1次询问笔录主要反映兴快公司成立时间和股东出资情况。2023年6月21日王辉银第2次询问笔录,主要集中反映兴快公司资金使用、人员薪资发放情况,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人员招聘等。2023年6月21日王辉银第2次询问笔录第8页,王辉银陈述内容主要是快递市场当时的价格,在“王者荣耀”微信群通报价格涨幅情况,主要体现在疫情爆发时的适当调价。2023年6月23日石洪波第2次询问笔录,主要反映兴化极兔在兴快公司股东分红及出资情况,以上证据均无法证明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事实。                                             

4.证据4,2023年2月2日至3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均为个人间信息交往,与本案无关联性。2023年2月3日刘少春与王月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公司快递价格,《年终总结》为兴快公司一年来工作及经营情况,《合作协议书》与本案无关联性。                                        

5.证据6,2022年12月17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内容证明当值疫情期,即使临时调价也无主观故意,临时调价完全用于奖励快递人员。2023年6月23日潘得健(江苏零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第1次询问笔录和2023年6月23日徐军(泰州市润味食品有限公司)询问笔录,主要反映涨价的时间为疫情爆发期,该部分证据足以证明被询问人电商是愿意接受上述快递公司涨价的,事实上快递公司并没有损害电商的权益。                                  

6.证据7-1至7-6,2022年10月19日-20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系同业间了解各自目前经营状况,2023年7月11日夏何勇第1次询问笔录主要反映快递企业兴化圆通和兴化极兔两公司之间存在矛盾,更进一步证明了5家快递企业并没有抱团取暖,哄抬价格的事实。该笔录也与当事人无关。

7.证据8,2023年2月11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虽有涉及价格了解,但期间并未组织实施涨价,该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8.证据9,5份泰州市市场监管局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提取人为史海华,该组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不予认可,因为该相关证据中并没有载明史海华系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同时史海华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该份证据的合法性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认定。

9.证据10,从2023年6月19日解加广(泰州市奥奇食品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兴化几家快递公司的涨价是其听说的,当事人认为道听途说的东西没有事实依据。2023年6月23日陈华(泰州市奇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询问笔录所反映的情况并非属实,作为电商业主,货给谁发、在何地发,完全是自己的处分权,快递市场价格不一,更符合市场的发展情况,上述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损害电商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道听途说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0.证据11,2023年6月29日孙月和(兴化韵达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该证据仅反映公民间个人欠款的情况,不能证明与串通价格有关。                                       

11.证据12,2023年6月21日郝明的询问笔录,郝明将电商马千秋的业务转给兴化申通。对该证据,当事人认为,系郝明个人行为,商户马千秋将货交给兴化申通发货,完全是商户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与本案相互串通价格无关联性。                                                 

12.证据13、14,2023年6月18日金晓泉询问笔录和2023年6月23日樊榴婷询问笔录仅证明二人系单位员工及从事的岗位工作。对证据16至20的三性无异议。                     

13.证据21,因为兴快公司及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并未涉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该份证据定性有异议,不予认可。                                              

14.关于立案审批表,证据的合法性认定,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同时当事人认为《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为打印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材料使用,因此不予认可。  

(二)兴化韵达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15.证据材料里有很多不是兴化韵达的,建议主持人请办案人员把证据材料中涉及兴化韵达的拿出来。

16.《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哪家董事会的约定,这家公司又和其他公司有什么关联?证据15提供的股权结构和人物关系图,图中陈飞持股34%,石洪波17.4%,陈波13%,王辉银15%,王海华8%,加起来比例也没有100%,加上刘少春的12.6%以后才是100%,但是刘少春没有签字。除刘少春外,这5人都代表1家公司,从图中可以看出陈飞、石洪波两人并不能代表兴化韵达和兴化极兔,那说明《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没有任何意义,除非兴化韵达有孙月和签字,公司是以法定代表人签字为准,这两家公司都不是,所以当事人认为这个协议与兴化韵达无关,兴化韵达的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故《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无效的。

17.证据1中的《合作协议书》,原极兔的经营权是认兴快公司说话,兴快公司给他们兜底,石洪波借兴快公司资金购买老极兔27%的股份,这些内容在陈飞和石洪波的询问笔录中可以体现,2022年老极兔分红146万,另有54万抵扣石洪波购买老极兔的股份,从侧面反映证据5证明兴快公司收购兴化极兔经营权及兴化极兔股权等相关情况不属实。               

18.涉及分红部分全部是前期大家投入到兴快公司资金池1650万的保证金的返还,聊天记录中的“分红”是打错字了。

19.证据2,2022年9月23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说车仆给兴化圆通做,但实际最后做的是兴化韵达,群里聊天记录与事实不符。2023年3月19日刘少春与郝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快递公司是站在电商角度考虑的,偏远五省发兴化韵达既是为了电商考虑,也是为快递公司考虑,让大家少付出成本,电商也得到实惠。2023年7月4日石洪波第4次询问笔录,石洪波抢兴化圆通顾客夏何勇,前提条件是当时兴化极兔的另一位股东陈飞,私自乱报价格给夏何勇,石洪波知道后不同意,兴化极兔就未给夏何勇发货。

20.证据3-1,关于兴快公司下发的文件,由于5家快递公司在同一场地操作,需要有制度规范大家,所以制定相关制度统一管理。                                

21.证据3-2,任萍的询问笔录里面很多内容与事实不符,其工资是由兴化申通老板发放,由于大家统一用的同一资金池,需要兴化申通老板申请,所以并不是工资由兴快公司发放。制定电商价格在笔录中也有体现,是由兴化申通负责人王月潭直接沟通。所以并不存在相互串通。实施开户制度,是为了防止恶意电商顾客不结账。

22.证据2,2023年2月3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陈飞所说的“自己来管理”、“行使一票否决权”,由于董事会约定是个笑话,所以纯属他个人意见,与其他公司无关,仅凭聊天记录不能代表什么。《年终总结》是刘少春个人所写,然后发给各公司老板看的,希望他们能理性报价,不要恶意报价。                   

23.证据5,针对2022年12月17日后续涨价问题,是因为疫情放开,为了能更好的派件收件,这个涨价全部用于员工和承包区涨派费,特殊时期短暂的涨价,一个月就结束了,不存在恶意涨价赚取利润。                  

24.证据6,2022年10月19日至20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提供顾客信息给兴化极兔纯粹是朋友间的帮忙。2022年10月19日至20日刘少春与石洪波微信聊天记录,是刘少春与石洪波之间的私事,与公司无关。2023年7月12日夏何勇第2次询问笔录及其确认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所说的兴化极兔可以以一块多收货是陈飞乱报价,石洪波不认可,因为石洪波是兴化极兔的操盘手,要对兴化极兔负责,所以没有答应陈飞乱报价。                                         

25.证据7-2,《情况说明》,王志翔和兴化圆通要报价的事情与兴化韵达无关。严小兵和兴化圆通因为吊车费闹的不愉快,兴化圆通不发他的货,与兴化韵达无关。

26.证据7-3,田园主义报价,兴化所有快递公司都做不了,在2023年7月11日李俊(江苏田园主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询问笔录中,他们是委托上海菜鸟仓发货,上海菜鸟总部与上海韵达公司总部、上海圆通公司总部要的报价,为正常价格,其中韵达省区负责人到田园主义现场考察后作出决定不要做田园主义,这是总部与总部的竞争,与兴化任何一家快递公司都无关。             

27.证据7-4,2023年7月12日刘翔(江苏鼠状元食品有限公司)询问笔录,兴化圆通本来在这些地区价格就高,业务推给兴化韵达既是不让顾客多花钱,也让自己减少亏损。例如,兴化圆通甘肃的成本为7元,报价9元,兴化韵达成本2元,报价2.5元至3元,这也是站在电商角度考虑,电商不理解兴化圆通为何报价9元,兴化韵达报价2.5元,认为兴化圆通靠这个赚钱,与事实不符。                                               

28.证据7-5,关于兴化申通降价拿回总部10万元补贴,然后通过限制发货量将部分快递转至其他快递公司与事实不符,降价亏损2万元、拿10万元补贴;不降价罚款10万元,这是短期降价行为,不存在后期恶意涨价。

29.证据7-6,对16家电商企业的询问笔录,电商企业所说的真实性有异议。                               

(三)兴化圆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30.证据7-2,进凯(负责人王志翔)是发日化商品,其货物破损严重,兴化圆通赔损比较多,而且他结账也不及时,我们就比较亏。当时要求进凯换包装,但是一直没有更换。

31.关于严小兵的问题,他年底发货,大礼包比较多,而大礼包应当以记泡来计算,他结账时却是以实际重量来计算,这两者当中价格就会相差很大,长期以往兴化圆通就会亏损,所以就终止合作了。

32.朱智臻给小熊驾到代加工、代发货,只持续一段时间,后面就不发货了。

(四)兴化申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33.证据1不能证明陈飞等人为防止价格竞争成立兴快公司,王月潭多次与办案人员说明兴快公司是怎么成立的,2020年年底开始,价格战打的比较厉害,造成各家快递公司承包区流失,导致快递无法正常派送,正好这时泰州市邮管局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及邮政公司,在邮政公司开会,主要内容是鼓励快递企业共配,并且当时兴化韵达等5家民营快递公司与邮政公司签署了共配协议,在这两个条件下,成立兴快公司。

34.关于《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签订时间,询问时王月潭回答的是2021年3月至10月,听证时王月潭说明应该是在成立兴快公司之前就签订了,《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与兴快公司没有关系。

35.证据7-5如何证明兴化申通通过限制佳隆公司日发货量,将票量转给兴化极兔?兴化申通没有作出限制手段,兴化申通也没有拿到总部10万补贴。兴化申通是2020年购买的,对快递业务一点都不懂,当时兴化申通一天的指标是1.8万票,第一个月是完成了,赚钱了,就赚了三个月,后面就打价格战了,一直亏本,每个月都亏,兴化申通就硬抗,到后面总公司将兴化申通指标降到每月6000票,就能完成指标,总公司不扣钱,然后大概每月都能完成,并赚到钱。

36.证据7-5中对佳隆公司的限量王月潭作解释,兴化申通一天的操作量就是6000票,与其他快递公司不一样,兴化申通是人工操作集包,而其他快递公司都是拉到泰州作自动化集包,兴化申通人员是恒定的,不能因为佳隆公司的货量大就再招人给他集包,而且佳隆公司不是固定增加的发货量,是做活动突然增加的发货量,兴化申通不可能为佳隆公司增加人员,所以限量发货。

37.兴化申通没有参加涨价,是其他快递公司在“王者荣耀”微信群里发的聊天,王月潭在群里,不能说明王月潭参加,兴化申通主观上没有侵害各个电商权益,而且证据材料中的好多电商王月潭不认识,不能证明什么。

(五)兴化中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38.在王辉银的询问笔录中有一段关于王辉银代表兴化中通的说法,王辉银解释说,王辉银以为能代表兴化中通,但在法律上王辉银不能代表兴化中通,对于王辉银以兴化中通的名义在兴快公司投资的行为,王辉银父亲王金喜不知情,也未授权给王辉银,王辉银所做的行为和投资是王辉银个人的行为,王辉银不能代表兴化中通。所有的聊天记录仅代表王辉银个人观点和看法,和兴化中通无关。

(六)兴化极兔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39.证据7-1,有人以兴化极兔的名义低价去揽收夏何勇的货,石洪波作为兴化极兔的大股东,对兴化极兔有决策权,石洪波认为当时的价格远远低于成本,因此才取消与夏何勇的合作,夏何勇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40.证据5中关于兴快公司收购兴化极兔经营权等情况,因当时极兔收购百世,总部要求极兔和百世以合并的方式来经营,石洪波与兴快公司借款200多万元收购兴化原极兔股权,所以证据5不属实。

41.证据1中的《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此约定为兴快公司成立之前所拟的草稿,根本没有实施,约定中发放的工资,石洪波未领取一分,约定中第二款说的各项罚款,石洪波也没有交过一分,这个约定没有实施。

(七)兴快公司提出如下质证意见:

42.《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哪家董事会的约定,董事会成员陈飞、石洪波、陈波、王辉银、王月清(代理人王月潭),其中陈飞不能代表兴化韵达,石洪波不能代表兴化极兔,所以不存在董事会约定这个说法,去操纵市场价格,这个证据不属实。

43.证据21中是以《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进行请示的,《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没有实质性定性,不能以任何人的口供和想象,而是应该以事实为依据。

44.对电商的16份询问笔录都存疑。对刘少春对王月潭和刘少春的询问笔录是认可的。怀疑电子取证来源的合法性。《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与刘少春没有关系,刘少春没有签字,刘少春不认可,那是陈飞签的,当时陈飞负责兴化韵达。

45.2022年9月22日刘少春与陈飞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涨价奖励是兴化极兔唯一营利的情况下,用于奖励部门员工,涨价是文字表达上的错误,办案人员不能认定是当事人操纵的。

46.《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没有经过王玉珍的签字同意,也没有刘少春的签字,不认可。感觉他们签了这个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谁反悔就是不认,谁又能怎样。

47.2022年2月28日,兴快公司是在兴化市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引导下,遵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要求下设立。2022年2月正值全国疫情防控关键时刻,由于受疫情影响,快递业进入“微利”时代,经营成本不断上涨,油价、人力成本快递均收入逐年下降,“以价换量”发展面没有改变,同质化倾向严重,差异化服务很少,快递企业呈现“微利”、“无利化”、“亏损化”的趋势。在这种经营不利大环境背景下,兴快公司为避免同业间“价格”竞争,以《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自愿加入形式,约定各方,根据自身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自行订价,并相互通报,《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更有效的化解了同业间快递价格恶性竞争,起到了“抑价止纷”的作用,当事人及上述5家共同申辩人认为,兴快公司设立《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48.兴快公司不是行政单位认定的与五家快递公司共同成立的公司,公司的成立更有效的解决了快递公司的矛盾,定纷止争。

49.王月潭、刘少春第1次询问笔录,所反映的是兴快公司股东人员结构、运营情况,刘少春的询问笔录所述兴快公司成立的原因主要是降本增效,协调矛盾,抑价止纷,双十一的涨价是由总公司指导涨价。商户马千秋与圆通、极兔的聊天内容,是基于商户与企业之间自愿价格选择后决定的。

50.其他部分证据为个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日常报表,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固定商户报价,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年终总结以及双十一涨价,是按照总公司规定执行等。以上证据均未能够证明当事人组织实施相互串通《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以上证据当事人不认可。

51.2023年6月19日刘少春第2次询问笔录第6页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只能代表刘少春与陈飞之间关于快递公司价格的个人答复。

52.立案审批表没有行政执法单位印章,程序违法。

53.兴化韵达双十一从11月开始涨价,其他企业都没有涨价,兴化韵达一直涨到过年。其中解兴生说快递价格偏高,其实兴化极兔收他的价格还是亏本的,也没有都涨价。

听取了六个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后,本局认为:本局证据材料均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上述质证意见本局不予采纳。理由为:

1.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兴快公司是组织者,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是参与者,整个案件的证据材料是一体的。意见15关于建议把证据材料中涉及兴化韵达的拿出来,以及意见1、3、4、6、11、14、15、22、24、25、26、50中关于关联性不认可、当事人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与本案无关联性、该笔录也与当事人无关以及当事人没有参与相互串通、操纵揽件价格等的意见不予采纳。                                           

2.《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兴化韵达与兴化圆通等4家公司于2021共同签订的,是经陈飞、王月潭、王辉银、陈波、石洪波签字的有效协议。陈飞代表兴化韵达、王月潭代表兴化申通、王辉银代表兴化中通、陈波代表兴化圆通、石洪波代表兴化极兔,以上事实有上述人员询问笔录、兴化韵达法定代表人孙月和询问笔录、刘少春询问笔录、兴化中通财务樊榴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意见1中对2023年7月6日陈波询问笔录反映《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签名进行认可。意见44中,对《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是陈飞签的,当时他负责兴化韵达予以认可。另外,本局查处的是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基于共同的利益关系,在兴快公司组织下,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意见14、15、26、34、41、42、43、44、45、46、47、48、49中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意见40中对民营快递公司成立兴快公司予以认可。意见48中对兴快公司的成立“更有效的解决了快递公司的矛盾”进行认可。意见49中对兴快公司股东人员结构、运营情况,兴快公司成立的原因主要是降本增效,协调矛盾,抑价止纷等进行认可。

3.2022年12月17日, 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公司,在疫情期间自主合理涨价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5家快递公司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商议涨价,“我感觉现在又是涨价的好机会了”“一切都是上天最好的安排”“坏事不一定是坏事 好事不一定是好事”,证明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实施涨价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商议兴化韵达揽件涨价0.2元/单,兴化中通揽件涨价0.3元/单,兴化圆通揽件涨价0.3元/单,兴化极兔揽件涨价0.3元/单,同时商议“或者申通不涨价”、“搞一个不涨价的”“申通客户少没必要涨”“这样就规避垄断了”,约定兴化申通不涨价。2022年12月18日起,江苏零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建华水产品加工厂、兴化市联富食品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相继收到涨价通知,并在2022年12月底结算时进行涨价费用的收取。兴化申通按约定未涨价。兴化圆通因不想得罪大客户未涨价。其中兴化极兔涨价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兴化韵达涨价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31日,兴化中通涨价时间为2022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价格串通一旦实施,必然会导致作为交易相对人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将为商品和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同时,还有部分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或放弃消费,或者选择其他不够经济的替代品,从而降低市场的整体效率另外,对当事人的查处,也不仅是依据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当事人还存在其他在兴快公司组织下与其他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兴快公司在共配财务微信群中决定从2022年6月11日开始对兴化申通等快递公司的承包区淘宝户揽件价格进行调整,兴化申通开始执行新的承包区揽件价格,以上事实有兴化申通财务任萍《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统计表等证据证实。对意见1、2、5、23、47中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4.《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第5点明确“各自公司给客户的报价权限应该给予总公司,董事给客户降价时,应该第一时间同步到桃花岛群里并说明原因”(注:“桃花岛群”为5家快递公司交流微信群,主要讨论各项管理制度、人事用工、揽派件价格等日常经营方面事宜,防止价格竞争,后该群功能由“王者荣耀”微信群代替)。陈飞、王月潭、王辉银、陈波、石洪波、刘少春、王海华、袁同梅8人在内的“王者荣耀”微信群,并非是朋友间聚会聊天的交流平台,其主要功能是用于5家快递公司分析经营成本、讨论客户合作、商议揽件价格、赚取利益最大化等内容,并附诸实施。对意见2、37中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5.《兴化市兴快共配公司薪资改革方案》、《兴化市兴快共配公司关于规范公司招聘管理的通知》、《兴化市兴快共配公司关于承包区触及其他业务的管理规定》、《兴化市兴快共配公司关于申购物品限额的管理规定》、《兴化市兴快共配公司关于财务对接开户的管理规定》、《兴化市兴快共配公司关于公司事务商议流程的管理规定》6份材料是陈飞和兴化韵达等5家公司共同成立兴快公司后,以兴快公司名义制定的人员薪资、客户开户、公司管理等方面制度规定,便于兴快公司统一管理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意见3、20中也对管理制度予以认可。意见39中关于“其他部分证据为个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日常报表,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固定商户报价,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年终总结以及双十一涨价,是按照总公司规定执行等”,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证据3-1主要是证明陈飞和兴化韵达等5家公司成立兴快公司,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财务部门快递开户等制度并实施的事实,意见3中关于“无法证明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存在操纵市场价格”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外,意见3中提出,2023年6月19日对刘少春制作询问笔录时,刘少春签字确认的钉钉审批记录、微信记录为电子截图打印件,因字迹太小无法看清,暂不发表质证意见,上述证据为电子数据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照片打印件,字迹太小无法看清部分由后面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其中2022年9月22日刘少春通过微信发给陈飞的奖励审批,审批事由是2021年8月涨价的奖励,奖励人员为“我小梅,王泽远,王月谭,还有参与这个奖励的人”,总奖励是23594元。王泽远是申通王海华儿子,王月谭是申通的负责人,意见45中“2022年9月22日刘少春与陈飞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涨价奖励是兴化极兔唯一营利的情况下,用于奖励部门员工”的意见不予采纳。                   

6.意见4中提出2023年2月3日刘少春与王月潭微信聊天记录为公司快递价格,从内容可以看出,2023年2月2日,袁同梅发给刘少春1份名为《成本2.2.xlsx》的文件,内容为韵达、申通、中通和圆通的揽件成本表,刘少春在对《成本2.2.xlsx》进行调整后,将《成本2.2(1).xlsx》回发给袁同梅,2023年2月3日,刘少春将《成本2.2(1)(1).xlsx》发给王月潭,《成本2.2(1)(1).xlsx》的内容与《成本2.2(1).xlsx》一致。意见4中对《年终总结》为兴快公司一年来工作及经营情况的内容予以认可。意见22中也对兴快公司给出报价建议予以认可。                                            

7.2023年2月11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为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为应对快递专班检查,商议调价方案。意见7不予采纳。                             

8.史海华是本局聘请的电子数据取证专业人员,其职责是辅助执法人员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因此本案的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电子取证数据硬盘及其打印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意见8关于该组证据合法性的意见不予采纳。                                 

9.16家电商企业根据自身与兴化韵达等5家公司的合作及合作过程中因价格的调整而对合作对象的调整的表述,说明了兴化韵达等5家公司通过操纵快递价格,影响电商快递选择权。2023年6月19日解兴生在询问笔录在中陈述:“目前合作的快递公司有邮政快递、韵达快递、极兔快递”“极兔和韵达的价格都是跟石洪波谈”“兴化韵达、极兔、中通、圆通、申通几个老板联合后,即便是极兔、韵达涨价我也不好换其他的快递公司,一般跟其他公司询价,价格都比这两家高。邮政的价格虽然比较低,但是时效性比较差”。2023年6月19日吉建礼(兴化市两只老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询问笔录中陈述:“他们合并之前我发过中通、极兔和申通,合并之后疫情期间合作过中通。因为合并之后他们几家价格都比较高,所以除了疫情期间用过中通,其他几家都没合作。2022年8月左右,韵达给部分客户降价了,我就开始用韵达发货了”。2023年6月19日解加广(泰州市奥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去年我是跟兴化圆通、申通合作的,自2022年12月后因兴化圆通、申通价格偏高,我就不跟这两家合作改跟泰州韵达快递合作”“听说兴化几家快递公司联合起来抬高价格”。2023年6月23日陈华(泰州市奇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所反映的情况与其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合法有效。对意见9、29、37中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10.证据11,2023年6月29日孙月和询问笔录中除了反映陈飞、石洪波、刘少春向孙月和借款的情况,还包括借款用于购买兴化韵达股份、孙月和参与兴快公司的集资、分红等情况,与案件密切相关。意见10不予采纳。                                  

11.郝明为兴化圆通负责人,王月潭为兴化申通负责人,对外负责公司客户快递价格调整。2023年6月,郝明利用职务关系对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马千秋)提高兴化圆通快递报价的同时,将马千秋介绍给兴化申通,属于职务行为。意见11不予采纳。2023年6月19日刘少春第2次询问笔录第6页为2022年10月4日关于兴化圆通给兴化申通客户以及兴化圆通、兴化申通、兴化极兔价格调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意见51中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只能代表刘少春与陈飞之间关于快递公司价格的个人答复的意见不予采纳。

12.证据13、14,主要是证明金晓泉的岗位职责、微信账号信息以及樊榴婷微信账号信息、岗位职责、揽件价格执行情况,意见12中认为仅证明二人系单位员工及从事的岗位工作的意见不全面。                                         

13.《关于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涉嫌价格串通案件定性的请示》《关于认定兴化市部分快递企业价格串通案件性质的复函》合法有效,符合《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定。对意见13中关于案件定性的意见不予采纳。

14.2022年3月21日,刘建、陈飞、张安明、石洪波、刘少春与兴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对极兔速递兴化市区域经营权进行股份分配合作,兴快公司与兴化极兔形成了利益关联体。陈飞、石洪波等人也对《合作协议书》进行确认。对意见17中的相关意见及意见40不予采纳。                       

15.当事人代理人认为分红部分全部是前期大家投入到兴快公司资金池1650万保证金的返还,聊天记录中的分红是打错字了,兴快公司向各股东打款的定性,不论是分红,还是保证金返还,都能说明兴化韵达等5家公司与兴快公司资金池密切相关的事实。另外,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了分红的文字,说明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共识,意见18不予采纳。关于2023年7月6日陈波询问笔录反映兴快公司资金池实际出资情况,意见1中予以认可。

16.2022年9月23日“王者荣耀”微信群聊天记录,结合2023年3月1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23年3月兴化韵达与车仆(电商)合作的对账单截图,最后车仆(电商)是与兴化韵达合作,群里聊天记录与实施行为是相符的。2023年3月19日刘少春与郝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2023年7月12日刘翔(江苏鼠状元食品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通过价格串通把兴化圆通偏远五省客户给兴化韵达的事实。2023年7月4日石洪波第4次询问笔录以及证据7-1,2022年10月19日至20日刘少春与石洪波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7月12日夏何勇第2次询问笔录能够证明兴化极兔以低价抢兴化圆通客户夏何勇,兴化圆通陈波知晓后提出异议,为协调矛盾,经兴快公司协调,兴化极兔放弃与兴化圆通争抢客户的事实。对意见19、24、27中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代理人意见1中“2023年7月6日陈波第2次询问笔录第10页要求同行间不要打价格战”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不实施价格违法行为。

17.《兴化市兴快共配公司关于财务对接开户的管理规定》要求5家快递公司的客户开户须经兴快公司的刘少春或王月潭同意,结合兴化申通财务任萍询问笔录中关于客户开户的内容,说明客户开户审批制度主要是5家公司为了谋取共同利益最大化,由兴快公司协调安排客户的合作对象,上述行为限制了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同时,客户与5家公司的合作是先支付预充值,也从侧面说明了客户开户制度并不是仅仅防止客户恶意欠款。兴化申通财务任萍的询问笔录中只有工资“是通过王海华的支付宝转账给我的”“我只做薪资申请,具体流程通过钉钉提交申请,流转王月潭及袁同梅处审批,审批通过后,会有钱到王海华手上,她再通过支付宝转账发放薪资”,以上内容与事实相符。兴化申通王月潭定价格,并不能否认该公司参与价格串通的事实。意见21不予采纳。                                      

18.关于与田园主义的合作,兴化圆通通过兴快公司财务袁同梅依据兴化中通与田园主义合作的价格给出略高于中通的价格来回避竞争。对意见26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19.关于兴化申通通过限制发货量将部分快递转至其他快递公司的事实,有2023年7月18日王娟(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会计)询问笔录和聊天记录证实。兴化申通降价增加票量8000票,有兴化申通与江苏佳隆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9月的合作的对账单、“王者荣耀”微信群2022年10月21日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王月潭关于每日是6000票的阐述与兴化申通日收货量数据不完全相符。对意见35、42、43中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另外意见28中提出“申通降价拿回总部10万元补贴”“申通降价亏损2万元、拿10万元补贴;不降价罚款10万元,这是短期降价行为,不存在后期恶意涨价”,对兴化申通降价拿回总部10万元补贴予以认可。                                        

20.证据7-2中的《情况说明》主要是说明进凯负责人王志翔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多次与兴化圆通老板陈波联系,陈波只表示“成本上涨好多,在与省区沟通”,后面没有显示合作。江苏鼠大厨公司严小兵询问笔录中说明不与兴化圆通合作是因为兴化圆通向其提出收卡车费,后期严小兵与兴化圆通老板陈波因1万多的卡车费产生矛盾,因此不再合作。江苏佳隆公司朱智臻询问笔录中说明其不与兴化圆通合作是因为兴化圆通老板陈波告知他兴化圆通价格比较高,不要发兴化圆通。意见30、31、32不予采纳。

21.兴化中通法定代表人王金喜,是王辉银的父亲,王辉银全权负责兴化中通业务,有2023年7月3日对王辉银制作的《询问笔录》、兴化中通财务樊榴婷询问笔录、《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王辉银签字、兴快公司董事资金池出资、“王者荣耀”微信群王辉银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2022年12月17日,王辉银在“王者荣耀”微信聊天群里表示兴化中通揽件涨价0.3元/票,2022年12月18日,江苏零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建华水产品加工厂、兴化市联富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相继收到兴化中通收件涨价的通知,并在2022年12月底结算。2023年2月17日,陈波、王辉银、袁同梅等人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商议兴化圆通对兴化田园主义如何报价,陈波要求袁同梅配合兴化圆通主管郝明,结合中通价格,提供一份略高于中通的报价。王辉银报了“3.5三公斤”的价格,兴化圆通和兴化韵达报了略高于该价格的报价单,最终兴化田园主义选择仍然与兴化中通合作,该行为侵害了电商的选择权,电商由此失去了通过竞价可能拿到更低价格的机会。对意见38中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22.兴化极兔石洪波采用低价竞争的方式争取到兴化圆通陈波合作的电商夏何勇,陈波知晓后提出异议,为协调矛盾,经兴快公司协调,兴化极兔在与夏何勇达成初步合作的情况下放弃合作,放弃与兴化圆通争抢客户。意见39不予采纳。

23.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时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仅需办案机构中办案人员、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签字即可,不需要盖单位印章。意见52不予采纳。

24.根据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提供的对账单,兴化极兔从2022年11月1日起加收0.3元/单(0-1kg,以下均以0-1kg为例),兴化中通从2022年11月1日起双十一加收0.2元/单,兴化韵达从2022年11月1日起双十一加收0.2-0.3元/单(43个直营客户中33户加收0.3元/单,6户加收0.2元/单),兴化圆通从2022年11月1日起双十一加收0.2元/单。意见53不予采纳。

二、听证会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辩论、最后陈述意见以及听取情况

(一)听证会上,兴快公司和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均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 

1.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1)2021年3月,当事人并没有与其他4家快递公司共同签订《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当事人并非《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缔约方,《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复印件上也未有当事人人员签名,同时该约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具有约束力。(2)即便《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存在,该约定也是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利,属“意思自治”,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公司文件,在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未设立前,即2021年之前就已经草拟存在,仅为意向的草拟稿,如果认定为与价格违法有关联,当事人认为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规定时效。

2.对于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认为朋友间聚会、微信聊天等,系公民享有的正常合法权益,而以此认定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明显超越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权限,同时也是对公民单位正当权益的侵害。

3.适用法律错误。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触犯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禁止性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对此,行政执法机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既然执法机关告知书认定申辩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未查明非法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被侵权人单位、个人等实际损失、造成快递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情况。与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适用的上述法律自相矛盾。

4.作为快递服务企业,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直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总公司价格指导政策。上述快递服务企业价格的“偶合”并不代表兴化快递行业价格的统一,更不具有《价格法》所规定的市场垄断情形,如“顺丰”等一些同业企业,快递收费标准远超过本单位揽件价格,市场价格涨幅,更不存在由当事人等6家公司仅占兴化快递市场25%的份额,能力所操控。

5.目前当事人及其他快递行业因受2年疫情后经济下行影响,已举步维艰,如果行政执法机关仅凭商户及关联企业单方面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在未查证事实情况下动辄行政处罚15万元,这无疑给案涉快递企业“雪上加霜”。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公平与处罚教育原则,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江苏省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限制》一般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请求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在重新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兴快公司、兴化圆通、兴化极兔、兴化中通等4个当事人请求依法撤销或减轻对当事人拟定的行政处罚,兴化华韵、兴化申通等2个当事人请求依法撤销对当事人拟定的行政处罚。

听取了当事人的上述陈述、申辩、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后,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理由为:

1.《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兴化韵达与兴化圆通等4家公司于2021共同签订的,是经陈飞、王月潭、王辉银、陈波、石洪波签字的有效协议。陈飞代表兴化韵达、王月潭代表兴化申通、王辉银代表兴化中通、陈波代表兴化圆通、石洪波代表兴化极兔,以上事实有上述人员询问笔录、兴化韵达法定代表人孙月和询问笔录、刘少春询问笔录、兴化中通财务樊榴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兴快公司就是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筹建的,《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中的相关条款一直在实施。另外,本局查处的是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非其2021年的违法行为

2.《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第5点明确“各自公司给客户的报价权限应该给予总公司,董事给客户降价时,应该第一时间同步到桃花岛群里并说明原因”(注:“桃花岛群”为5家快递公司交流微信群,主要讨论各项管理制度、人事用工、揽派件价格等日常经营方面事宜,防止价格竞争,后该群功能由“王者荣耀”微信群代替)。陈飞、王月潭、王辉银、陈波、石洪波、刘少春、王海华、袁同梅8人在内的“王者荣耀”微信群,并非是朋友间聚会聊天的交流平台,其主要功能是用于5家快递公司分析经营成本、讨论客户合作、商议揽件价格、赚取利益最大化等内容,并附诸实施。因此,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非是朋友间聚会、微信聊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过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的认定。当事人的快递揽件价格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成本难以核算,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规定,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4.兴快公司存在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操纵快递市场揽件价格不要求快递公司占在垄断地位。

5.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经营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营情况,拟处罚意见为从轻处罚,给予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适当。

(二)兴化韵达、兴化圆通、兴化申通和兴化极兔均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

2022年12月18日,临时、短暂上涨0.2元价格,完全是基于疫情爆发后“快递小哥”躺平,无人送货的情况,其涨幅利润全部用于奖励给快递人员。临时涨价亦无主观故意,同时短暂适当调价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或损害后果。

本局认为,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作为独立运行的公司,在疫情期间自主合理涨价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对当事人的查处,也不仅是依据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当事人还存在其他在兴快公司组织下与其他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三)兴化圆通和兴化申通均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

1.兴化圆通郝明将马千秋(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的业务推给兴化申通王月潭是个人行为,是郝明与王月潭之间的私事。

2.本案中,公司从未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更无违法涨价的事实。

 本局认为,郝明为兴化圆通负责人,王月潭为兴化申通负责人,对外负责公司客户快递价格调整。2023年6月,郝明利用职务关系对兴化镁仕小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理马千秋)提高兴化圆通快递报价的同时,将马千秋介绍给兴化申通,属于职务行为。兴化圆通和兴化申通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四)兴化中通提出如下陈述、申辩、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意见: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有以下几点:(1)2021年3月,兴化中通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公司也没有与兴化韵达等4家公司签订约定,公司更没有参与其他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王辉银不是兴化中通的股东,兴化中通的法定代表人为王金喜,工商登记可以证明。(2)王辉银在2021年签署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不能代表兴化中通的意志,即便约定存在,该约定也是依据《公司法》和企业章程权力所规定,意思自治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据兴化中通了解,该约定是在兴快公司设立前,即2021年前草拟的,如果认定为与价格违法有关,已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3)王辉银在“王者荣耀”群所有聊天记录仅代表其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不能代表兴化中通的立场和观点。

2.适用法律错误。兴化中通认为构成价格违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疫情期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价0.3元,一无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快递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上涨,行政处罚机关如果认定兴化中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也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既然,贵局认定我公司行政价格违法,又未查明非法获利违法所得数额,被侵权人单位个人等实际损失,与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明显事实不符。行政处罚机关对当事人所列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疫情期间短暂临时调价,也不应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依照《规范价格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不予处罚的情形,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综上,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重新查明事实后撤销或减轻对当事人拟定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代理人强调:王辉银并非是兴化中通总经理,也从未担任此职务,兴化中通并未授权和任命王辉银为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工商登记中已经载明该公司为王金喜一个独资,因此对王辉银身份和职务的认定是不实的,询问笔录中的王辉银自称总经理系其个人认为,对此兴化中通不予认可。

本局认为,兴化中通法定代表人王金喜,是王辉银的父亲,王辉银全权负责兴化中通业务。王辉银在2021年签署快递总公司董事会约定,其后兴化中通与其他4家快递公司组建了兴快公司,并由兴快公司组织经营。2022年12月17日,王辉银在“王者荣耀”微信聊天群里表示兴化中通揽件涨价0.3元/票,2022年12月18日,江苏零师傅食品有限公司、兴化市建华水产品加工厂、兴化市联富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相继收到兴化中通收件涨价的通知,并在2022年12月底结算。2023年2月17日,陈波、王辉银、袁同梅等人在“王者荣耀”微信群商议兴化圆通对兴化田园主义如何报价,陈波要求袁同梅配合兴化圆通主管郝明,结合中通价格,提供一份略高于中通的报价。王辉银报了“3.5三公斤”的价格,兴化圆通和兴化韵达报了略高于该价格的报价单,最终兴化田园主义选择仍然与兴化中通合作,该行为侵害了电商的选择权,电商由此失去了通过竞价可能拿到更低价格的机会。兴化中通存在在兴快公司组织下串通涨价和其他价格串通行为,应当依据价格法等进行查处,本案法律适用正确。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五)兴化韵达提出如下最后陈述意见:

刘少春认为陈飞不能代表韵达。

本局认为,在刘少春去兴化韵达做负责人之前,陈飞是兴化韵达的负责人,能够代表兴化韵达。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五)兴化申通提出如下最后陈述意见:

兴化申通提出不能接受行政机关对兴化申通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六)兴化极兔提出如下最后陈述意见:

如果办案人员通过石洪波及其妻子、父亲拿工资一加就是15000元就认定案件的违法事实,石洪对此表示保持怀疑

本局认为,石洪波及其妻子、父亲的工资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七)兴快公司提出如下质证、申辩和最后陈述意见:

1.电商田园主义是一家大公司,没有哪一家直接与他谈价,他们是直接与总公司谈价的。办案人员说的“利益最大化”,刘少春解释说,四家快递公司远外围成本过高,10元/单,通过与电商联系,发兴化韵达只需要2-3元/单,他们亏本在发货,兴化韵达还能营利。五家快递公司没有绝对的市场占有率,只有25%。最终财报兴化中通是赚钱的,兴化极兔也是赚钱的,兴化韵达亏本的,兴化韵达三年亏损四百多万元,兴化圆通三年亏损两百六十万元,兴化申通亏损一百多万,不能开公司就是要亏本吗。

2.当事人并没有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实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当事人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公路货运等业务,不具有快递特许经营业务,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因此,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认定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认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并且查明事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当事人更无能力组织和参与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综上,请求市场行政机关再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或减轻对当事人拟定的行政处罚。

3.关于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后不能再行补充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结束应当视为行政处罚调查终结,兴快公司认为行政机关不能针对通过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发现的证据不充分进行补充调查,如果说允许行政机关运用听证程序来完善自己的不足进而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支持,这就完全违背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制度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立法目的。

4.行政处罚程序的听证不同于行政许可的听证,行政处罚的听证是依申请人而非依职权,当事人没有要求听证,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听证,因为行政处罚的听证不是调查程序,而是在调查终结后处罚决定作出后听取当事人意见的陈述。

5.当事人认为补充调查取得的新证据不能通过再次举行听证会进行举证质证,从而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听证,当事人保留听证意见。

6.对第二次听证不认可,保留意见。

7.董事会约定是哪家公司的董事会约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述意见本局不予采纳。理由为:

1.关于与田园主义的合作,兴化圆通通过兴快公司财务袁同梅依据兴化中通与田园主义合作的价格给出略高于中通的价格来回避竞争。四家快递公司远外围成本过高,不能成为兴快公司组织快递公司相互串通远外围快递揽件价格的理由。快递公司是否亏损与是否进行价格违法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兴快公司对5家快递公司的快递运营成本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不同客户制定差异化快递价格,提高5家快递公司经营利润。

2.兴快公司在本案中是组织者,存在组织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不需要具有快递特许经营业务手续。

3.行政处罚的听证的设置就是在重大、复杂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充分听取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辩论意见以及最后陈述意见,以便合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有权根据案件需要和听证会举办情况举行第二次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对办案人员尚未出示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办案人员及当事人开展与之相关的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意见。该证据在听证会之前就已经取得,只不过在第一次听证会上没有出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上予以说明理由。第二次听证会程序合法,并顺利举行。

4.《快递总公司董事约定》是兴化韵达与兴化圆通等4家公司于2021共同签订的,是经陈飞、王月潭、王辉银、陈波、石洪波签字的有效协议。“快递总公司”即兴快公司雏形。

本局认为:快递揽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当由快递公司依据经营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等情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在兴化市快递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基于共同利益,在兴快公司组织下,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以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该行为破坏了竞争,回避竞争对定价行为的约束,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同时迫使消费者接受被操纵的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兴快公司组织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在兴快公司组织下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兴快公司和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经营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苏市监规〔2022〕10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苏市监规〔2023〕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裁量基准从轻情形“2.如实说明达成价格串通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裁量基准从轻情形“6.其他情形”。本着罚教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情况,本局决定对兴快公司和兴化韵达等5家快递公司从轻处罚。

综上,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兴化市兴快共配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华韵快运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志成速递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一路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锋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禁止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四条和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兴化市希伊艾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15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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