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67/2023-00080 | 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10 |
文号 | 泰市监处罚〔2023〕01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1-10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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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金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1283MA1XP8TQ4N
住所(住址):泰兴市通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新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1025********7018
联系电话:136261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泰兴市通江路88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到建筑工程中的普通热轧钢筋、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统称钢筋)等产品进行执法检查,调取了所售钢筋的质量证明书及钢筋吊牌等资料。后经钢筋质量证明书所明示的生产企业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部分质量证明书和吊牌为伪造。2022年8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依法对工程方相关人员,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等进行询问,调取了钢筋买卖协议、供货单、钢筋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经分管局长批准,2022年7月21日、2022年8月8日,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钢筋吊牌和工程方使用的钢筋质量证明文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分别于2022年9月15日、2022年9月20日解除。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12日起向工程方销售了伪造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质量证明书和钢筋吊牌的钢筋计102.626吨,销售价5060元/吨(以销售最低价计算),货值金额519287.56元。另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9月7日起向工程方销售了伪造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钢材质量证明书和钢筋吊牌的钢筋计1.716吨,销售价5140元/吨(以销售最低价计算),货值金额8820.24元。以上钢筋货值金额合计:528107.8元。因双方货款尚未完全结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2年12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泰市监处告〔2022〕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和第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到当事人具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送货单等证据材料,且所售钢筋经相关机构复验合格等情节,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90118.8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