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41667/2022-24563 分类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 决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27
文号 泰市监处字〔2022〕07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处字〔2022〕07号)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08-01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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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中塑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259Q1T9J

住所:泰州市海陵区泰安路19-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殷德山

业务范围: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举报人举报,2022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泰州市姜堰区供电分公司长江路工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施工场地北侧空地堆放的两种规格CPVC电缆保护管无任何标识,现场负责人员无法提供该批管材检验检测报告、合格证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两种规格CPVC电缆保护管进行抽样送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以上CPVC电缆保护管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5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CPVC电缆保护管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依法对涉嫌销售不合格CPVC电缆保护管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开展调查,通过收集证据、进行询问等方式查清了违法事实。

经查,2021年9月,江苏诚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签订供货单(合同编号:SGJSWZ00HTMM2102348),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供电分公司长江路工程提供CPVC电缆保护管交货时间2022年5月2日。2022年4月,江苏诚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因新冠疫情影响封控管理,导致该公司不能正常供货到泰州市姜堰区供电分公司长江路工程为保障工程正常施工,2022年4月28日,江苏诚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当事人协商并签订供销合同,由当事人供应一批CPVC电缆保护管到长江路工程中。合同约定提供规格为φ200 CPVC电缆保护管1800米(6米*300根),单价为51元/米;规格为φ100 的CPVC电缆保护管1200米(6米*200根),单价为16元/米,产品质量按DL/T802.3-2007标准供货。当事人首批购进规格为φ200CPVC电缆保护管137根计822米,规格为φ100的CPVC电缆保护管30根计180米,并于5月7日将该批电缆保护管送至施工现场。因产品外观验收未通过,施工方和工程监理方以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收该批CPVC电缆保护管,当事人将该批管材临时堆放在施工现场北侧空地上,至2022年5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φ100 CPVC电缆保护管损坏3根。2022年5月25日,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编号为2022201D0904120、2022201D0904121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以上两种规格CPVC电缆保护管的密度、压扁试验、落锤冲击和维卡软化温度项目不符合标准DL/T802.3-2007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向泰州市京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塑供应链有限公司送达两份检测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综上,江苏中塑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CPVC电缆保护管,其中规格为φ200的共计822米,销售价为51元/米,货值41922元,规格为φ100的共计180米,销售价为16元/米,货值2880元,涉案产品货值合计44802元,因货款未结算,无违法所得。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办案程序无异议,对违法事实认可。

2022年7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泰市监处告〔2022〕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CPVC电缆保护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事人作为销售者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导致标识不全的不合格产品流入工程中,存在主观过错。考虑到在行政机关发现之前,当事双方已准备将该批CPVC电缆保护管退场处理,没有实际使用到工程中。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CPVC电缆保护管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φ200的CPVC电缆保护管137根(822米),φ100的CPVC电缆保护管27根(162米)

2.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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