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67/2022-24448 | 分类 | 行政处罚信息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22 |
文号 | 泰市监处字〔2022〕0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07-2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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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连云港华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MBCQE10;
住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46-4号楼1003、1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省;
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生物科技研发;保健用品、消毒用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按备案证明许可范围)、日用品、化妆品、初级农产品、食品(按食品经营许可证批准项目经营)、珠宝首饰、家具、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举报人举报,我局对泰州广播电视台(另案处理)新闻频道、经济频道2021年11月15日发布的“阚氏膏药磁疗贴、倍嘉尔按摩椅、帮耳通”广告进行核查,部分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2年4月22日我局对 “阚氏膏药磁疗贴”的广告主连云港华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及广告发布者开展调查,通过收集证据、进行询问等查清了违法事实。
当事人和泰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广播电视台实为同一主体)签订了合同,委托泰州广播电视台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在泰州新闻频道(一套)、经济频道(二套)以专题的形式发布“阚氏膏药贴”广告, 广告单次时长10、15、20、30分钟不等,两个频道每天播放总时长为 240分钟。该“阚氏膏药磁疗贴”广告中含有“1分钟美妙感受,10分钟带走疼痛,连续贴上一疗程,浑身自在又轻松。阚氏膏药磁疗贴,10盒1疗程,特别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腰间盘突出、风湿性关节炎、滑膜炎、半月板损伤、网球肘、高尔夫球肘、跟骨刺、跟腱炎、软组织损伤等各类型风湿骨病”、“效果非常好,贴上以后一天比一天好,两个疗程过去之后,腿也不疼了,上下楼梯都没问题”等内容与产品说明书所示的“适用范围:SJT-1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关节炎、肌纤维炎、软组织损伤、急性腰肌劳损的辅助治疗”不符,同时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原合同约定广告执行时间4个月,因泰州广播电视台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被我局调查,主动停播,实际播出了3个月加5天,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6000元。
该广告由当事人提供素材,泰州广播电视台编撰制作,共编撰制作了三个版本,随机播放。时长分别为5分零5秒、2分53秒、5分零3秒。
当事人经营的“阚氏膏药磁疗贴”属于二类医疗器械。广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以及经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10份。在泰州广播电视台播放的上述三个版本的“阚氏膏药磁疗贴”广告内容与10份广告审查文件均不相符且未经其他部门审批。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办案程序无异议,对违法事实认可。
2022年7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泰市监处告〔2022〕12号),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的“阚氏膏药磁疗”系医疗器械,其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它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 不得发布。”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因当事人无明显从重和从轻情节,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共计1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