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07/2025-337189 | 分类 | 监管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7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04-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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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处理某玻璃仪器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6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泰兴市某玻璃仪器厂售卖的"定量双气囊虹吸塑料滴管"侵犯了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15***),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要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及模具。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前端为采血管,为玻璃材质,产品内外壁用胶粘连,其网上宣传的产品照片是用于化工用品取样,前端使用的是透明塑料管,且不用胶水粘连,可拆卸。
经审理,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024年8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被请求人泰兴市某玻璃仪器厂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案例二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处理“无菌敏感肌冷敷面膜”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7月,请求人江苏普罗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对一种无菌敏感肌冷敷面膜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裁决的处理请求,2024年7月2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请求人江苏普罗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请求人孙某未经允许实施了本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了专利产品,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被请求人认为其销售的“面膜”与请求人的专利产品存在差异。
经审理,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涉嫌侵权产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存在明显区别,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
案例三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环保(江苏)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内假冒专利案
2024年3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单》,举报人反映某环保(江苏)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内宣传专利,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起自行编辑制作了“污泥干化机详情”的宣传内容,谎称该款污泥干化机“拥有12项发明专利”,是“江苏省专利新产品”,在自设网站内对外发布(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同时,伪造了8张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在自设网站内对外展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坪涂料案
根据举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市某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项目施工现场存放有5个品种75桶的**牌地坪涂料待使用。经鉴定,上述涂料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上述涂料为当事人以品牌方的名义私自组织生产并签订合同进行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全部货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根据举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对徐某涉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经查,徐某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后发现有人高价收购品牌酒瓶、酒盒等包装物,觉得有利可图,遂租赁市区某空置民房专门收购酒瓶、酒盒,并通过微信与多家饭店服务员联系回收知名品牌白酒包材。徐某将其回收的白酒包材进行修整,并按照成套、对应生产日期的要求对其进行整理、堆放,并对外销售,用于他人制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从中牟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25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在其淘宝店铺销售自行生产的电视机,电视机正面贴有“**”标识,反面标签标注:**,青岛**多媒体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当事人生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视机14台。当事人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某某达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销售的休闲鞋在鞋帮处使用了三条纹图形,该图形与**达斯有限公司的第3938**号注册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达斯有限公司的第231671**号注册商标在主要构图形式、构图表现方面非常近似。经核实,当事人未取得**达斯有限公司授权,且无法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购货合同等资质文件。经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审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尚不符合刑事立案要求,应由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袁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投诉举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牌FS711款剃须刀17盒,刀身上均印有同一批号:210416ZL03711223。上述涉案产品经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电子”,通过淘宝平台的深圳宝安区**贸易商行代发货进行售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1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泰州市烟草专卖局移交函及证据材料立案,对医药高新区“百某汇”超市进行询问。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合计611条,其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小计447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取得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2024年2月,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兴化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5月至12月,从上门兜售人员处购进上述卷烟,并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涉案卷烟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