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12-31 08:48
- 浏览次数: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的规定,凡设立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前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当自2026年1月1月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送纸质年报。
2026年,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海关、统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继续实行“多报合一”,相关市场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同步填报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履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义务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税务“多报合一”,对于选择“多报合一”的企业,财务数据实现共享,无需重复填报。
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年度自查报告。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