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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6-05-29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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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围绕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要求、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21条细则,并配套发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以及禁用、慎用食品名单,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

一是健全管理机制,压实各方责任。《规定》明确市、市(区)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信息报告网络和“发现—报告—协助—督促”闭环工作流程,乡镇(街道)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开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应急处置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自治管理,农村集体聚餐相关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化源头管控,规范承办行为。《规定》要求承办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的,应当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前向举办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告知聚餐时间地点、就餐次数、预期参加人数、主要菜单等内容。承办者须组织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参加食品安全培训,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并留存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加工制作,保证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卫生。每餐次一百人以上的须按要求留样。

三是鼓励管理创新,推动社会共治。《规定》鼓励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鼓励建设“阳光宴会厅”等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场所,引导举办者在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推行“分级指导”,对每餐次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乡镇(街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指导。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倡导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杜绝餐饮浪费。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提示,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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