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7/2024-336940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6-18
文号 泰市监服监发[2024]75号 时效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负面清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6-1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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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涉企中介服务管理工作行动方案》(泰市监服监发〔2023〕115号),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泰州市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培训,督促中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均系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条款。各地要结合规范涉企中介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督促各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为企业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

二、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好《负面清单》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负面清单》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长效监管机制。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在巡查、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将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列为重要检查内容,推动《负面清单》落地实施。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提高价格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推广使用中介服务格式合同,规范服务收费行为。近期,市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目前涉企中介领域的服务类别,制定落实了相应的监管细则和服务规范,并结合现行中介服务7大类别和收费区间,修订、公示了格式合同。各地要将推广使用格式合同,作为实施中介服务清单化管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建立《负面清单》案例收集和通报制度。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中介机构专项检查活动,切实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要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做好违背《负面清单》相关典型案例的收集排查,为下一步编制《中介服务合规手册》提供鲜活素材。对于性质严重案例及相关情况,要实行点对点通报、约谈,及时回应企业和社会关切。

附件:泰州市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负面清单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附件

泰州市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负面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十条措施》《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涉企中介服务收费负面清单。

1.中介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标准收费;

3.不得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违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4.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谎称为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5.不得以搭售、附加条件、视同交易方默认接受,指定种类、数量、范围,利用对交易方不利的条件、环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

6.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

7.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8.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9.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或依托行政资源强行服务并收费。按照规定应当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相关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或个人承担。

10.为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将应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经营主体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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