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212000007/2024-336946 分类 部门文件 市场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7-02
文号 泰市监发[2024]42号 时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数据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7-09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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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据局,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促进我市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现将《泰州市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切实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在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如遇疑问,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沟通。联系部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处;联系电话:86606365。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数据局

2024年7月2日


泰州市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操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破除妨碍商品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对待,营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7.《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 号);

8.《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二、审查对象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文件(以下统称“招标文件”)。

三、审查主体

招标人是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四、审查方式

招标人应当完善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内部具体负责审查的处室(以下统称具体审查处室)。

方式一:由招标人负责起草采购需求的具体业务处室负责审查。

方式二:由招标人特定处室,如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处等负责审查。

方式三:由负责起草采购需求的具体业务处室负责初审,初审后提交机关特定处室统一扎口复核。

说明:鉴于公平竞争审查不仅涉及法律法规及具体标准的适用,还涉及所审查政策对相关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的影响,故建议采取方式三,即业务处室初审,特定处室扎口复核的方式,以兼顾拟出台招标文件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五、审查流程

具体负责审查处室可以按照如下流程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1.开展自审。经判断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审查通过并制作公平竞争审查表;经判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审查不予通过或调整相关内容后通过并制作公平竞争审查表。    

2.征求意见。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审查工作中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公示意见反馈渠道和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咨询评估。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审核时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可向市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可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校、科研机构、法务服务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4.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招标人审查结束应制作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附后),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招标文件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进行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六、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以下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6.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7.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8.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9.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10.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11.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12.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13.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4.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15.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16.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其他内容。

七、例外情形

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发布。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审查结果运用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的《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招标文件同步归档保存。

九、政策评估监测

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动态评估监测,对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招标文件,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十、异议投诉处理

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或投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如属应审未审的,招标人应当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如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的,有权部门对招标人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泰州市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考格式)

42号文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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