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67/2023-26906 | 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 决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06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3-01-06 14:28
- 浏览次数:
当事人:泰州盛洋起重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1202MA1R8L3111
住所(住址): 泰州市海陵区碧桂园商业街2号楼41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必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92519******
联系电话:159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泰州市海陵区碧桂园商业街2号楼4116
根据举报,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了起重机械的供需合同、报价书(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自检报告、起重机械施工检查记录等资料。
2022年5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安装人员等进行询问,调取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起重机械安装监检资料、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并委托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河南中冶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自检记录等资料,为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安装河南中冶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一台(产品编号:21010034、产品型号:LH5t -34.5m)。当事人使用河南科卫智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自检记录等资料,为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安装河南科卫智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一台(产品编号:20070305,产品型号:MH8t -14m)。当事人使用河南华矿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施工过程自检报告等资料,为江苏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安装新乡泰隆起重机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一台(产品编号:202161411,产品型号:QD10-19.5)。当事人使用新乡泰隆起重机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安装改造维修自检报告等资料为江苏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安装新乡泰隆起重机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两台(产品编号:202161471、202161472,产品型号:QD10-19.66)。当事人使用河南华矿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表等资料,为江苏某建材机械厂安装新乡泰隆起重机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产品编号:202061229,产品型号:LD5 -13.6)。另外当事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泰州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从事起重机械修理工作。因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财务帐册不健全,安装修理起重机械采用临时雇用工作人员的方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自检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事实。
3.当事人与泰州劲松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行车维保合同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事实。
4.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泰州分院调取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起重机械监检资料、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河南科卫智能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华矿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安装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并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院报检的事实。
5.江苏某重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联系函、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报告、泰州某电子冷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报告、泰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报告、江苏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江苏某建材机械厂出具的情况说明、泰州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整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6.协助调查函,长垣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复函等证据,证明新乡泰隆起重机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进行起重机械安装的事实。
2022年1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泰市监处告〔2022〕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调查期间,当事人委托江苏某重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安装在江苏某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的3台起重机(产品编号:202161411、202161471、202161472)进行了重新安装,委托泰州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安装在泰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2台起重机(产品编号:21010034、20070305)进行整改。另安装在江苏某建材机械厂的1台起重机(产品编号:202061229)已由使用单位于2021年12月注销并拆除。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十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泰州市任一银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款项(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16550000000222198,行号:304312825795,备注: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