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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出台“第三方”参与事项“八个不准”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3-03-3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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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第三方参与事项,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市场监管领域“第三方”参与事项“八个不准”》,分别以“委托方”和“受托方”为重点,从8个方面明确第三方参与事项的“负面清单”。

一、不准违规指定专家、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行政事项。委托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专家、机构的遴选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抽签、招标议标等方式择优产生。同时,认真落实相关回避制度,防止与企业有特定关系、特定利益的专家以及机构参与行政事项,防范因“熟人效应”“利益关联”而导致“第三方”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参与事项评定结果公平公正的行为。

二、不准接受企业请托干涉“第三方”参与事项的合规行为。委托单位应认真执行相关纪律规定,严格约束工作人员行为,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不得参加企业宴请活动,不得接受企业委托,利用行政身份和影响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引导、干预“第三方”专家以及机构在参与行政事项过程中的合规行为。

三、不准对“第三方”参与事项“一托了之”。委托单位应对“第三方”参与事项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按照相关规定,事前进行绩效评估、事中事后开展绩效评价以及风险研判,严格防范因“失察失管”导致行政权力向“第三方”让渡的情况,防止“第三方”与企业勾连互通、弄虚作假、漏报瞒报影响行政行为依法正确履行。

四、不准违规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透露企业信息。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妥善保管在行政事务中掌握的企业信息,对于需要企业、“第三方”机构“背靠背”审查、评审的事项,不得违规向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透露企业信息,或将企业信息作为筹码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交换牟利。

五、不准利用参与行政事项的影响力为个人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受托专家、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从业道德,严禁与企业私下接触,严禁设置障碍进行吃拿卡要、借机向企业推荐产品或服务、参与企业的生产销售经营性活动等为个人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不准将评审、认证、评价等“第三方”参与事项转包或再委托给其他机构以及个人。受托专家、机构应严格遵守从业规范、严格履行委托协议,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开展和完成评审、认证、评价等“第三方”参与事项,严禁将承担的“第三方”参与事项以转包、分包的形式,再委托其他机构以及个人。

七、不准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出具虚假认证、评价、检测报告。受托专家、机构应当对出具的认证、评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认证、评价、检测等规章标准,保证数据结果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不得擅自减少评价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随意修改参数指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检测报告。

八、不准泄露参与行政事项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受托专家、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强化保密意识,履行保密责任,不得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接受委托单位保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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