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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4-01-0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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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设立日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www.jsgsj.gov.cn:58888)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送纸质年报。大型企业年度报告中应当报送并公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2024年,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商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继续实行“多报合一”,相关市场主体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同步填报相关部门的数据信息。履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义务的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税务“多报合一”,对于选择“多报合一”的企业,财务数据实现共享,无需重复填报。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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